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政策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区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002969042/2021-67949
组配分类 区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1-01-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航运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28 14:13 来源:区政府办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YZD01-2021-0003
文件编号 鄞政办发〔2021〕10号
政策图解 点击查看
政策解读 点击查看
其他解读 点击查看
重大决策预公开 点击查看
正文内容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鄞州区航运业发展扶持政策》已经区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8日

 

鄞州区航运业发展扶持政策

 

为落实深化改革部署,促进区域交通运输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交通运输服务业高层次、高水平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意见,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航运业发展提出如下扶持政策:

一、扶持范围和对象

在我区(不含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下同)注册并纳税,承诺自本政策实施起在本区连续经营6年以上的独立法人航运企业(含区内现有企业)。

二、主要政策措施

(一)鼓励航运企业新增运力

凡列入扶持范围的航运企业(含区内现有企业及新落户海运企业),新建和购置区外15年及以内船龄的船舶:新增普通货船吨位1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每吨补助80元;新增液货危险品船舶吨位达到4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每吨补助80元。同时,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的船舶按上述标准给予补助。光租达到以上标准的船舶且租期3年及以上的,每吨补助60元。对于新建的节能环保型船舶,若相关技术取得国家级或者省级的技术专利,则享受每吨补助90元。

现有及新落户企业运力补助原则上分三年兑现,其中第一年兑现补助资金总额的40%,第二年兑现补助资金总额的30%,第三年兑现补助资金总额的30%。当年新增运力补助,第一年按照上述政策直接给予40%的运力补助,在政策有效期限内,只有当企业地方综合贡献累计超过第一年的补助和奖励的额度,方给予剩余的运力补助,但如果剩余的应补额度超过地方综合贡献,剩余补助额顺延到下一年度,以此类推至政策有效期限内仍无法补足的则不再予以补助。

(二)鼓励航运企业落户

对在我区范围内新设立的,以新建及从区外购置(含融资租赁)的船舶作为开业运力的航运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奖励:

1.开业运力在5万载重吨及以上的,奖励50万元;

2.开业运力在2万载重吨(含)至5万载重吨,奖励25万元。

开业运力奖励次年一次性兑现。航运企业落户时间以企业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资格日期为准。

(三)完善投融资平台建设

鼓励航运企业争取经营转贷资金、小额贷款和融资担保等。对符合运力补助条件的航运企业,鼓励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和宁波市鄞州三江融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加大支持力度,以解决航运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需求。

三、附则

(一)上述补助、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如同时符合其他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二)享受补助和奖励的船舶须在本企业登记、连续服务时间超过6年(因不可抗力造成船舶灭失、全损的除外)。如企业船舶未按承诺营运,其补助和奖励资金由区交通部门督促退还,营运不足3年的,应按约定全额退还;满3年不足6年的,按比例(实际营运的月数/72个月)退还。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不享受当年的补助和奖励。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补助和奖励资金的,依法追还补助和奖励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本政策自2021年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如遇上级政策重大调整,酌情作相应调整。

   鄞政办发〔2021〕10号.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