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0-12-25 11:07 来源:区交通局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为落实深化改革部署,促进区域交通运输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交通运输服务业高层次、高水平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政府关于建设高水平交通强市的实施意见(意见征求稿)》和市交通运输局《进一步提高我市公路水路总周转量的实施意见(意见征求稿)》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交通运输局拟定了《鄞州区加快航运业发展扶持政策(意见征求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建议和意见。
1.传真:87338932
2.电子邮箱:luzhong8856@dingtalk.com
3.联系地址:鄞州区惠天银路89号805办公室
4.联系电话:89582085;联系人:卢忠
5.反馈建议和意见时间: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1月5日。
鄞州区加快航运业发展扶持政策(意见征求稿)
为落实深化改革部署,促进区域交通运输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交通运输服务业高层次、高水平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意见,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我区航运业发展提出如下扶持政策:
一、扶持范围和对象
在我区(不含高新区、东钱湖,下同)注册并纳税,承诺自本政策实施起在本区连续经营6年以上的独立法人航运企业(含区内现有企业)。
二、主要政策措施
(一)运力补助
凡列入扶持范围的航运企业(含区内现有企业及新入驻海运企业),新建和购置区外15年及以内船龄的船舶(区内买卖的不享受下述补助):新增普通货船吨位1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每吨补助80元;新增液货危险品船舶吨位达到4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每吨补助80元。同时,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入的船舶按上述标准给予补助。光租达到以上标准的船舶且租期3年及以上的,每吨补助60元。对于新建的节能环保型船舶,若相关技术取得国家级或者省级的技术专利,则享受每吨补助90元。
(二)鼓励航运企业落户
对在我区范围内新设立的,以新建及购置(区外、含融资租赁)船舶作为开业运力的航运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奖励:
1.开业运力在5万载重吨及以上的,奖励50万元;
2.开业运力在2万载重吨(含)至5万载重吨,奖励25万元;
(三)完善投融资平台建设
鼓励航运企业争取经营转贷资金、小额贷款和融资担保等。对符合运力补助条件的航运企业,鼓励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和三江通融加大支持力度,以解决航运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需求。
三、附则
(一)上述补助、奖励由区财政承担,如与其他政策交叉,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二)享受补助和奖励的船舶须在本企业登记、连续服务时间超过6年(因不可抗力造成船舶灭失、全损的除外)。如企业船舶未按承诺营运,其补助和奖励资金由区交通部门督促退还,营运不足3年的,应全额退还,满3年不足6年的,按比例退还。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负主责及以上责任的,取消当年的补助和奖励。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补助资金的,依法追还补助和奖励,并取消该企业以后所有补助奖励政策的享受资格。
(三)开业运力奖励次年一次性兑现。新落户及现有企业运力补助原则上分三年兑现,依次是第一年40%,第二年30%,第三年30%。当年新增运力补助,第一年按照上述政策直接给予40%的运力补助,在六年的补助期限内,只有当企业地方财政贡献累计超过第一年的补助和奖励的额度,方给予剩余的运力补助,但如果剩余的应补额度超过地方财政贡献,剩余补助额顺延到下年度,以此类推至第六年仍无法补足的则不再予以补助。
(四)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区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及商务局负责解释。期间如遇上级政策重大调整,酌情作相应调整。
为落实深化改革部署,促进区域交通运输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交通运输服务业高层次、高水平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政府关于建设高水平交通强市的实施意见(意见征求稿)》和市交通运输局《进一步提高我市公路水路总周转量的实施意见(意见征求稿)》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交通运输局拟定了《鄞州区加快航运业发展扶持政策(意见征求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