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民政办公室)、退役军人服务站、财政审计办公室: 现将《宁波市鄞州区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发放工作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 宁波市鄞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0年4月3日 宁波市鄞州区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发放工作的办法 根据《关于落实<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等七单位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甬民发〔2020〕1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甬政办发〔2018〕11号)和《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通知》(甬政发〔2011〕77号)精神,现就今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责任分工 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三老”人员、孤儿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以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的补贴发放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重点优抚对象的补贴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到位。 二、启动条件 自2020年3月起,当国家统计局宁波调查队发布物价指数达到《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甬政办发〔2018〕11号)启动条件时,立即启动补贴发放。 三、补贴标准 据国家统计局宁波调查队监测每月公布的物价指数,按价格补贴机制规定足额发放(补贴发放金额=SCPI月度同比涨幅×2×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结果金额四舍五入到整元。 四、资金渠道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五、时间要求 每月月底前完成上月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的发放工作,同时将发放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2)分别上报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附件:1.鄞州区20 年 月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发放情况统计表(民政局) 2.鄞州区20 年 月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 贴发放情况统计表(退役军人事务局) 附件1.doc
原文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