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起草背景
根据《关于落实<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等七单位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甬民发〔2020〕1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甬政办发〔2018〕11号)和《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通知》(甬政发〔2011〕77号)精神,自2020年3月起,当国家统计局宁波调查队发布物价指数达到《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甬政办发〔2018〕11号)启动条件时,立即启动补贴发放。
二、文件起草依据和过程
(一)起草依据:《关于落实<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等七单位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甬民发〔2020〕1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甬政办发〔2018〕11号)和《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通知》(甬政发〔2011〕77号)。
(二)起草过程:区民政局草拟了《鄞州区民政局 鄞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发放工作的办法》。办法主要包括责任分工、启动条件、补贴标准、资金渠道等五项内容,主要内容和《关于落实<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等七单位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甬民发〔2020〕12号)文件内容基本一致,仅将补贴标准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甬政办发〔2018〕11号)文件内容进行明确。文件的内容基本一致,仅将具体标准内容根据我区实际进行了明确细化,使之能够更好地贴合于我区工作的实际,又具备可操作性。
为顺利完成《通知》,3月19日-3月27日(7个工作日)区民政局通过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重大决策公开”栏对《通知》进行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公众意见建议。3月27日由局办公室进行前期合法性审查,4月3日正式发文,4月9日送区政府办法治科进行备案。
三、政策主要内容及本次修订主要条款
《办法》主要包括在以下五部分内容:
1.责任分工
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三老”人员、孤儿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以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的补贴发放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重点优抚对象的补贴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到位。
2.启动条件
自2020年3月起,当国家统计局宁波调查队发布物价指数达到《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甬政办发〔2018〕11号)启动条件时,立即启动补贴发放。
3.补贴标准
据国家统计局宁波调查队监测每月公布的物价指数,按价格补贴机制规定足额发放(补贴发放金额=SCPI月度同比涨幅×2×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结果金额四舍五入到整元。
4.资金渠道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5.时间要求
每月月底前完成上月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的发放工作,及时将各自对象数据导入浙江省大救助数据平台物价补贴相应栏目,同时将发放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2)分别上报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鄞州区民政局
解读人:袁松林,联系电话:89295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