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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69712/2020-63267
组配分类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文广旅游体育局
生成日期 2020-10-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方针政策,文物、考古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鄞州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20 15:04 来源:区文广旅游体育局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YZD66-2020-0003
文件编号 鄞文广发〔2020〕61号
正文内容

各镇(街道)文化站,区文物保护管理中心,各相关文物保护单位(点):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程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鄞政办发〔2011〕183号)和《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文件要求,现将《鄞州区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确保专款专用。


鄞州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鄞州区财政局

2020年10月20日


《鄞州区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鄞州区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程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鄞政办发〔2011〕183号),参照《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波市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文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文物保护与利用专项资金是指鄞州区财政安排的年度文物保护专项资金。该资金用于支持全区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规模,根据区重点文物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确定。

第三条 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申报、专家评审、项目公示、绩效评价等工作机制。专项资金使用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预算申请、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以具体项目文物价值的大小和急需抢救的程度为依据,在进行全面评估、论证的基础上,视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安排。

第四条 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与文物保护不相关的基本建设;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

第五条 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和文化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条 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实行因素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法,适当向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倾斜,向革命文物等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支持方向倾斜。

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支出内容

第七条 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规划和方案编制;

(二)不可移动文物的文物本体维修保护;

(三)危急项目抢修保护。主要用于对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等因素,致使文物本体严重受损的不可移动文物或新发现的具有重要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抢修保护;

(四)文物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文物本体及“二划”范围内的环境整治;

(五)可移动文物保护。主要用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一、二、三级珍贵文物保护,包括预防性保护,保护方案设计,文物技术保护(含文物本体修复),数字化保护,资料整理以及报告出版等;

(六)三级以上文物(标本)征集;

(七)文物宣传展览展示活动含文物研究、出版等项目、宣传制作、博物馆陈列等项目;

(八)经批准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研究项目,重要考古遗址现场保护以及重要出土(出水)文物现场保护与修复;

(九)文物保护队伍建设业务培训、学习进修、年度先进评选、表彰、奖励及开展文物志愿者等各类活动;

(十)经区文广旅游体育局、区财政局批准的其他文物保护项目。   

第八条 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支出内容主要包括:

(一)文物保护规划或技术设计方案编制支出,主要包括:勘测费、方案设计费、规划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购置费、人工费、聘请专家费等;

(二)文物保护工程类支出,主要包括材料费、施工费、人工费、监理费、设备购置费、聘请专家费及专家往来差旅费等;

(三)文物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护性工程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施工费、监理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四)可移动文物保护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五)文物征集支出,主要包括文物(标本)收购费、捐赠奖励费等;

(六)文物保护科学研究支出,包括立项论证费、项目设计费、设备及材料购置费、科研成果转化费、人工费、聘请专家费及专家往来差旅费等;

(七)文物陈列布展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施工费、监理费、专家咨询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八)文物保护宣传活动,包括方案设计费、业务培训费、印刷费、宣传制作费等;

(九)文物考古调查、发掘项目及报告出版支出,主要包括调查勘探费、发掘费、测绘费、人工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临时建筑设施费、出土文物保护与修复费、考古遗迹现场保护费、资料整理费、报告出版费等;

(十)文物保护项目第三方检测、评审、验收费等;

(十一)上级批准的其它文物保护支出。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超出文物本体“二划”范围外的其他工程等支出。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一条 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并填报《鄞州区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按属地原则将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报项目单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报送区文保中心,否则不予受理。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申报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在每年4月底、9月底向区文保中心递交当年度项目申请报告。如遇特殊原因必须及时进行文物抢险、抢救性考古发掘和重要文物征集的项目,可单项申报,不受时间限制。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修缮的不可移动文物名称、使用状况、存在问题、修缮措施、项目工期、项目概算等);

2.申请表;

3.项目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申报时应同时提供其他有关文件(包括修缮方案、预算评审报告、招投标资料、资金投入证明等),以供评估参考。

第十四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项目的轻重缓急,结合有关部门和地方文物保护工作情况,对申报项目进行合理排序。区文保中心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审核确定专项资金预算使用方案,并报送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和区财政局审核后发文下达。

第四章 补助要求与标准

第十五条 资金安排遵循“价值优先、使用优先、整体优先”原则予以优先考虑,区文物部门直接实施的保护工程,由区财政保障文物专项资金支出,其他项目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区文物部门批复意见指导并开展文物保护工作,资金筹集确有困难的,可以参照本条申报专项补助资金。

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每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投入的50%;区级文物保护点不超过实际投入的40%;尚未定级的不可移动文物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每个项目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50万元。由区文保中心负责实施的日常保养维护、抢险加固和消防隐患整改、陈列布展等项目,不受比例限制。政府投资的综合开发项目原则上由项目建设主体承担。

第十六条 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中的陈列布展、文物宣传等项目,经专家讨论、区文保中心认定后进行补助,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

第十七条 所有补助项目应明确实施期限,原则上应于补助资金下达12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不超过24个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区文保中心负责提出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安排建议,执行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并按相关要求负责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对专项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区文物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审计和评估。

第二十条 对于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及时提出验收复审申请。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严格遵照本办法和相关管理制度。相关工程建设如存在进度缓慢、逾期未完成建设内容等情况,暂缓拨付或收回专项补助资金。

专项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相关单位擅自改变建设内容,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有重大质量问题并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等问题的,将实行问责制度,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鄞州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鄞州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20日起实施。《鄞州区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文管办〔201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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