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鄞州区卫生健康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鄞州区卫生健康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区卫生健康局的信息公开由区卫生健康局办公室负责。

工作机构名称:鄞州区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为:鄞州区学士路1221号,受理时间为:08:30-12:00  14:30-18:00(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冬令时间:8:30-12:00 14:00-17:30)。受理机构联系电话:0574-87418662,传真号码:0574-87418602,通信地址: 鄞州区学士路1221号,邮政编码:315100,电子邮箱地址:624094618@qq.com。

附近公交:镇水桥(118路)

互联网联系方式: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点击相关栏目,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http://app.ningbo.gov.cn/jact2/front/front_main?sysid=11

本机关政府信息分为三类: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主动公开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一)公开范围

具体参见“鄞州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清单”专题页面(网址:http://www.nbyz.gov.cn/col/col1229116852/index.html),具体内容可登录鄞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nbyz.gov.cn/)点击“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查看。

(二)公开目录分类和编排体系

根据政府公开信息内容的属性或特征把信息划分为两种类别,即组配分类和机构分类。组配分类是依据政府信息的主要内容进行分类,主要包括机构概况、法规公文、政府决策、工作信息、行政复议、人事信息、财政信息、社会监督、重大决策预公开、重大项目建设进展等内容;机构分类是依据政府信息的发布单位进行分类。同时根据实践中需要,对主题分类、机构分类进行组合编制,形成组配分类,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规范。

信息公开目录以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区来展示相关内容。检索区分别提供全站搜索和关键字、全部、标题、索引号、文号、正文、发布机构、日期等精准检索方式;目录区显示索引号、标题、发布单位、发布日期等内容。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主题分类、发布机构、文号、公开日期、正文等内容。

(三)公开渠道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通过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媒体、鄞州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nbyz.gov.cn/)等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还通过政务新媒体“健康鄞州”微信公众号进行公开,可在微信公众号内搜索“健康鄞州”,点击“关注”即可。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受理处申请查阅。该受理处地点为:鄞州区学士路1221号6楼,开放时间为:9:00—11:30,14:30—17:00(周一至周五全天,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574-87418662。

(四)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外国人和外国组织申请获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国际法规定的原则,按照对等的原则处理。

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时除区分处理外,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凡涉及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鄞州区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二)申请方式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鄞州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从鄞州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申请表》或向本机关领取《申请表》,填写后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本机关递交。联系电话:0574-87418662,传真号码:0574-87418602,通信地址: 鄞州区学士路1221号,邮政编码:315100。

3.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地点为:鄞州区学士路1221号6楼,开放时间为:9:00—11:30,14:30—17:00(周一至周五全天,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574-87418662。

(三)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需提交:

1.《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

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需提交:

1.《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四)申请办理及时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区卫生健康局办公室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六)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

区卫生健康局办公室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依据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保障

依据省市政府考核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已纳入年度区政府部门绩效考核评价。我区已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并积极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六、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鄞州区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doc

鄞州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样表).doc

鄞州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其他组织样表).doc

宁波市鄞州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