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单位制定了《宁波市鄞州区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 公开方式:公开方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三类。

区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是区气象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574-89298484,传真号码:0574-89298484,通信地址:鄞州区天童南路1858号,邮政编码:315194。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制定的《宁波市鄞州区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可以在本单位的网站上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网站地址为:http://www.nbyz.gov.cn/col/col1229442487/index.html?number=0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还将采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本单位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

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关键字、日期、发布机构、公开类别、索引码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名称、生成日期、公开方式、责任处室等项目内容,索引码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名称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生成日期是政府信息的发布时间,文号是政府信息的发文编号。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宁波市鄞州区气象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外国人和外国组织申请获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根据国际法规定的原则,按照对等的原则处理。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

本单位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办公室,联系电话:0574-89298484 ,传真号码:0574-89298484,通信地址:宁波市鄞州中心区天童南路1858号,邮政编码:315194,电子邮箱:qxj@nbyz.gov.cn。办公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冬令时间:8:30-12:00;14:00-17:30)。公交车633、666、101、668、669路,新奥燃气站下车。

(三)申请条件

外国人和外国组织申请获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根据国际法规定的原则,按照对等的原则处理。

(四)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单位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附件一)。《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本单位受理机构领取。

1.申请方式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鄞州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http://app.ningbo.gov.cn/jact2/front/front_main?sysid=11)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联系电话:0574-89298484。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从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受理机构递交,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1858号。联系电话:0574-89298484;传真号码:0574-89298484;邮编:315111。

(3)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1858号;受理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冬令时间:8:30-12:00 14:00-17:30);联系电话:0574-89298484。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五)申请所需材料

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需提交:
  1.《申请表》(附件一)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
  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需提交:
  1.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六)申请办理及时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七)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宁波市鄞州区气象局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八)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

宁波市鄞州区气象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不予公开范围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但是对第(二)、(三)项内容,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申请人可以通过申请获得。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鄞州区信息公开目录体系

鄞州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样表).doc

鄞州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其他组织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