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按照2016年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编制而成。本年报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七部分组成。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从2016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止。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0574-87419026;传真:0574-87419021;通信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新城区惠风东路278号鄞州区住建局办公室;邮编:315100。
一、概述
2016年,区住建局将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推进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作为住建事业一项系统工程常抓不懈,主动、及时、规范公开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信息,推进全区住建事业持续健康和谐发展,一年来主要抓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回顾总结,完善工作机制。
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落实力度,认真回顾总结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大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力度,总结政府信息从产生、审查到发布的有效工作机制以及在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过程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落实责任,加大审核力度
按照“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合理、准确、到位,切实做到“该挡的要挡得住、该透的要透得出”。同时根据保密规定,对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保密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规范和强调。
(三)学习、宣传和培训《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组织学习宣传《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和原则、范围和内容、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有明确的了解,增强对《条例》重要意义的认识和贯彻落实《条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围绕强化责任、规范运作,对经办人员进行系统培训,保密工作培训,提高信息公开的意识和能力,使其充分掌握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程序及软件操作方法,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016年,我局主动公开各类信息274条,发布政务微博20条,解答问题10余个,有力提升了政府办公的透明度,大大提高办事效率。此外,根据上级要求,及时公开本单位年度财政预算和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以便查看。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单位网站设依申请公开专栏,分个人和企业受理信息公开申请。2016年我局接到17例申请,其中2例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5例信息不存在,2例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其余8例分别涉及住房保障、物业管理、房产公司资质等内容,均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
四、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
2016年,区住建局未发生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收取检索、邮寄等费用的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对于申请人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本单位结合信访工作网络形成具体有效的工作机制,即时进行工作流转,分发至相关责任部门,规定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同时复议内容和结果将及时上报区政府办公室。今年,我局未接到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还存在内容不够全、深度不够等问题。
二是部门政府信息数据、资料的提供尚不够规范,导致部分信息公开不够快速、及时。
三是我局政府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是网站,其他途径采用较少,公开的渠道不多,各种渠道之间的互相补充关系也不够明确,还不能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需求,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还有待进一步丰富。
(二)改进措施
一是狠抓思想教育,提高认识,狠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是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促进工作规范化。
三是加强政府信息内容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工作,提升政府网站传播能力,完善信息内容支撑体系。
四是狠抓“三率”的提高工作,确保年度绩效考评指标顺利完成。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年度无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3月21日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2016年度)
统 计 指 标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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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条 | 309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0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件 | 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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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274 |
2.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20 |
3.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10 |
4.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5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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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次 | 2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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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0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1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1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1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10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20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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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17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4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0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12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1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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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时办结数 | 件 | 17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0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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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0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5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3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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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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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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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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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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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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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2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5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2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0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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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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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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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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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0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万元 | 0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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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1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2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2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1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1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 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万元 | 1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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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1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2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