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6-05-28 11:03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文件要求,由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起草的《鄞州区推进重点村片区组团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在正式发布前,须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认为本政策措施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含有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内容,公众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网站意见反馈等方式向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提出反馈意见,公示期:2026年5月29日至6月8日。
(一)信函方式。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55号;
(二)电话联系。联系人:陈瑜婷,联系电话:0574-87419357;
(三)网络方式。通过”我有建议“栏线上提出意见建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乡村片区组团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农办发〔2025〕12号)、《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6年深化以“千万工程”牵引城乡融合发展缩小“三大差距”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区的工作方案》(甬鄞党发〔2026〕10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鄞州区重点村片区组团建设,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村片区组团建设奖补资金是指市级重点村片区组团建设奖补资金和区财政设立的用于重点村片区组团建设项目的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市、区两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行建设项目奖补。
第三条 鼓励镇、街道、村建立集体和农村居民自筹、政府补助、社会资本投入、各方力量支持相结合的多渠道投入机制,合力共建和美乡村,全面提升乡村品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镇、街道是所辖区域内重点村片区组团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实施重点村片区组团建设项目的规划编制,分类申报,造价编审,项目发包,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完工验收,项目资金监管结(决)算审核,项目工程安全、后续管养及资料归档等,配合区级相关部门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各镇、街道、行政村是重点村片区组团建设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编制相关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实施具体工程项目建设。
第六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抓好重点村片区组团建设的指导服务,按照上级要求做好政策兑现、项目初审、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奖补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 按照重点村片区组团建设要求,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完善、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配套设施等有关项目进行奖补。
全区计划培育建设重点村片区组团经省市比选确定的每个片区投资规模要求不少于3000万元的项目,单个项目按照最高不超过财务决算评审金额(不含政策处理费)的90%进行奖补,获评省级优秀的片区最高奖补金额2000万元(市区两级最高分别给予1000万元补助),其他片区最高奖补金额1300万元(市区两级最高分别给予650万元补助),具体补助额按照市区两级财政安排的年度预算确定,片区建设周期为2年。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奖补程序
第八条 重点村片区组团建设项目申报遵循自愿原则,采取竞争性申报,按照主体申请、区级申报、省市比选审核程序确定建设片区名单。
(一)主体申请。建设主体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入户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全面开展群众需求调查,根据民意确定建设方向、任务和项目,经镇、街道初审后,向区农业农村局提交项目报送材料。
(二)区级申报。区农业农村局接到项目方案申请后,结合实际择优遴选,经区人民政府同意,明确推荐的片区,上报至市农业农村局。
(三)省市比选审核。省市主管部门对区级上报的片区建设方案进行比选,择优确定和公布片区名单,并对建设项目进行备案。
第九条 重点村片区组团建设项目一经核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项目实施中期可组织一次合力调整,需事先履行项目变更审批手续,由镇、街道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级统一组织项目调整评审,经审核同意后再行实施。项目完成后,由市、区两级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服务指导和绩效评价,确保建设成效。
第十条 重点村片区组团建设项目奖补资金根据项目立项及工程进度拨付,列入建设名单后可预拨以奖代补资金的40%,完成决算审核并通过片区建设验收后完成剩余60%资金的拨付。建设项目原则上为建设周期内完工项目,决算审核报告原则上于验收当年提交,确需延迟的,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给予3个月整改期限,整改合格后下拨资金。逾期仍不合格的,将收回预拨资金。
第十一条 资金奖补申请由建设主体提出,填报《鄞州区和美乡村重点村片区组团建设项目资金奖补申请表》,并按进度情况提供项目中标通知书、开工报告、施工合同、竣工报告、结算审核报告、验收表、工程前后对比照片、财务决算报告、项目资金来源说明、运维养护承诺书等相关资料,经所在镇、街道审核无误签署意见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区级审核后发文下达奖补资金至镇、街道财政专户,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重点村片区组团建设项目强调公益性、生态性和惠民性,以下情况不列入项目奖补范围:违法违规的建设项目;已纳入区其他专项补助的项目;群众意见分歧大、易导致不稳定的项目;不符合近期规划要求、可能造成重复建设或浪费的项目。
第十三条 重点村片区组团建设项目奖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截留,不得用于行政事业机构开支、人员经费、各种奖金津贴及福利补助、平衡预算等支出;禁止用于偿还债务、征地拆迁补偿,不得列支管理费及项目咨询、论证评审费等。政策处理费不列入奖补范围。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规范建设项目管理。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性项目和村级集体性建设投资管理要求及区、镇、街道相关制度规定执行,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工程项目需建立村民(股东)代表监督小组,全程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监督。
第十五条 规范项目工程建设资料管理。涉及的工程建设、财务核算等资料,实施村及所在镇、街道做好收集整理、分类归档,确保资料完整齐全。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各实施主体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落实人员专职管理。
第十七条 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探索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到位及使用、实施进度、质量与安全、实施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积极配合审计、专项检查、绩效评价等监督检查。
第七章 项目设施维护与长效运行
第十八条 坚持监管并重,镇、街道、村要注重对重点村片区组团建设项目设施的维护管理。按照“谁所有、谁管护”的原则,倡导农民自我组织、自我维护、自我管理的民主治理机制,制定村规民约,发挥村民自治,引导村民自觉维护运行好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遇上级政策变动,补助标准随之相应调整。原《鄞州区新时代美丽乡村分类创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鄞农发[2022]22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一、起草背景
为持续深化新时代“千万工程”,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加强我区重点村片区组团建设和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研究制定《鄞州区推进重点村片区组团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起草依据
1.中共宁波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乡村片区组团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农办发〔2025〕12号)
2.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6年深化以“千万工程”牵引城乡融合发展缩小“三大差距”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区的工作方案(甬鄞党发〔2026〕10号)。
(二)起草过程
起草工作自2026年初正式启动,立足我区乡村组团发展实际与需求,为确保规范合理、操作可行,经过多轮内部研讨与反复修改,向财政等相关部门及各镇(街道)的征求意见,按照相关建议意见完成修改。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资金使用范围。按照重点村片区组团建设要求,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完善、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配套设施等有关项目进行奖补。
(二)细化资金补助标准。片区内单个项目按照最高不超过财务决算评审金额(不含政策处理费)的90%进行奖补,获评省级优秀的片区最高奖补金额2000万元(市区两级最高分别给予1000万元补助),其他片区最高奖补金额1300万元(市区两级最高分别给予650万元补助)。
(三)规范资金拨付流程。资金奖补申请由建设主体提出,填报《鄞州区和美乡村重点村片区组团建设项目资金奖补申请表》,并按进度情况提供项目中标通知书、开工报告、施工合同、竣工报告、结算审核报告、验收表、工程前后对比照片、财务决算报告、项目资金来源说明、运维养护承诺书等相关资料,经所在镇、街道审核无误签署意见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区级审核后发文下达奖补资金至镇、街道财政专户,确保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