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6-06-17 15:15 来源:区水利局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为指导和规范我区水(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转化工作,结合我区成功案例并参考各地试点经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浙江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我局起草了《鄞州区水(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转化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公示期:2026年6月18日至2026年7月17日。
(一)信函方式。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55号;
(二)电话方式。联系人:化天然,联系电话:0574-87419942;
(三)网络方式。通过“我有建议”栏线上提出意见建议。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水(水土保持)生态产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激发和增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社会活力,促进水(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浙江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鄞州区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的水(水土保持)生态产品,特指水(水土保持)生态系统可以实现经济价值的物质供给或服务贡献,主要依托水域岸线、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等特定空间范围内、约定期限内的水(水土保持)生态资源开发权、使用权、经营权。
开发权、使用权、经营权不改变水(水土保持)资源的所有性质,其内容和行使不得违反水(水土保持)资源用途管制、防洪安全、生态保护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鄞州区行政区划范围内(除宁波国家高新区)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的水(水土保持)生态产品的转化工作,包括水(水土保持)生态产品权属确定、价值核算、交易转化、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 水(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交易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不得影响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区水利局负责指导水(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转化工作。发改、资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文广旅体及其他职能部门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协助做好水(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转化相关工作。
各镇(街道)负责辖区内水(水土保持)生态产品权属审核以及价值转化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 参与交易的水(水土保持)生态产品应当具备明晰无争议的权属。
暂时不能界定水(水土保持)生态产品权属的,按照“谁投入、谁受益”“谁保护、谁收益”的原则,依法支持有关主体依据合同约定获得水(水土保持)生态产品相关权益。
第七条 当水(水土保持)生态产品涉及多个权属主体时,获取权益比例由相关主体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可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相关主体确定。
第八条 依法依规拥有水(水土保持)生态产品开发权、使用权、经营权的集体、属地镇街或相关部门(单位)可作为水(水土保持)生态产品出让方。
具备匹配交易标的资金实力、专业技术、经营管理能力且信用良好的自然人、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合法经营主体,均可作为受让方。
第九条 拟交易的水(水土保持)生态产品,出让方可通过相关政府网络平台进行信息发布,公开征集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人。
第十条 水(水土保持)生态产品可依法依规通过招标、拍卖、网络公开竞价和协议转让等方式交易。
第十一条 对拟出让的水(水土保持)生态产品,出让方可委托第三方参照《生态产品总值(GEP)核算技术规范》《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方法(试行)》等有关核算规范,通过替代成本法、市场价值法等核算方法开展价值核算。核算成果可作为水(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交易定价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水(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交易双方应签订交易合同,明确交易标的范围与内容、成交价格、支付方式、出让方和受让方的责任和义务、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
第十三条 水(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交易合同生效后,受让方可向区水利局申请水(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转化证书。
第十四条 水(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交易不得破坏水(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不得影响行洪,不得损害相关利益方权益,防汛抗旱期间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管理。
第十五条 交易双方因履行交易协议而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报请属地镇街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六条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两年。
本指南如与上级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文件为准。
第十七条 本指南由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一、起草背景
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转化机制,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关键路径。通过生态产品经营权交易、农文旅产业化融合等方式,可将沉睡的生态资产激活为可流动的资本。
2025年6月,宁波市首个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转化项目在鄞州区正式落地,成功引入社会资本1800万元用于小流域综合治理。尽管我区在水(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转化方面开展了积极探索并取得一定成效,但仍面临核算标准不统一、产权界定不清晰、交易流程不规范等瓶颈,制约了相关工作向纵深推进,亟需对水(水土保持)生态产品的确权登记、价值核算、交易转化等环节进行规范。
在此背景下,《鄞州区水(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转化指南(试行)》的出台将有力推动我区水(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从“有价”走向“有市”。通过建立“生态保护—价值转化—收益反哺”的可持续发展机制,激发村集体、企业和群众参与水土保持生态产品培育与交易的内生动力,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群众受益”的良性发展格局。
二、起草过程
区水利局自2024年10月开始研究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转化机制,多次开展内部研讨,进行部门协商对接,并成功落地宁波市首单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转化项目。2025年11月,在亭溪小流域成功案例的基础上,充分结合我区实际,区水利局着手起草水(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转化操作指南,最终经多轮讨论与修改形成本次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本指南共十七条,包括水(水土保持)生态产品权属确定、价值核算、交易转化、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一至五条:说明指南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术语解释、适用范围、工作原则、职能分工等。
第六至七条:说明权属确定的原则、流程。
第八至十五条:说明交易转化的参与方、流程、交易原则、争议解决路径,说明价值核算的依据、方式、目的。
第十六至十七条:说明指南的试行期限为两年,由区水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