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公告
发布日期:2026-07-06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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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卫生健康局
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关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应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校验申请。以下医疗机构逾期未向我局申请校验,现责令相关医疗机构自公告之日起20日内,按规定补办申请校验手续。逾期未补办,我局将依法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特此公告。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7月6日
附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的医疗机构名单
机构名称 | 机构地址 | 登记号 |
宁波鄞州蒲公英儿科门诊部 | 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街道中山东路2275号7004/7005/7006铺位 | MA2J6JGL633021215D1512 |
宁波鄞州宜贝口腔门诊部 | 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街道中山东路1168号(1-23)(1-24),1170号(1-25) | MA2H5U9U833021216D1522 |
宁波鄞州百信瑞元医疗美容门诊部 | 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街道宁穿路1316号宏泰广场PA(7幢)楼D栋1F层1-1-1 | MA2H8CTB733021215D1542 |
宁波鄞州三目眼科门诊部 | 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广德湖北路411号401室(S-402) | MA2H7PWD233021215D15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