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苏弟芬)
发布日期:2026-05-22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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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卫生健康局
苏弟芬:
你非医师行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5月18日作出了甬鄞卫医罚〔2026〕17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你: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元)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或邮寄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甬鄞卫医罚〔2026〕17号)。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鄞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期限为三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学士路1221号,联系电话0574-88219752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