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胡中武)

发布日期:2026-06-03 08:4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卫生健康局

胡中武:

你非医师行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5月18日作出了甬鄞卫医罚〔2026〕16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你: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 元)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或邮寄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甬鄞卫医罚〔2026〕16号)。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鄞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期限为三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学士路1221号,联系电话0574-88219752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