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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信息指挥室,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水(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促进水(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推动新阶段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现将《鄞州区水(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转化操作指南(试行)(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水利局 2026年7月29日 鄞州区水(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转化 操作指南(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水(水土保持)生态产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激发和增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社会活力,促进水(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浙江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鄞州区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的水(水土保持)生态产品,特指水(水土保持)生态系统可以实现经济价值的物质供给或服务贡献,主要依托水域岸线、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等特定空间范围内、约定期限内的水(水土保持)生态资源开发权、使用权、经营权。 开发权、使用权、经营权不改变水(水土保持)资源的所有性质,其内容和行使不得违反水(水土保持)资源用途管制、防洪安全、生态保护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鄞州区行政区划范围内(除宁波国家高新区)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的水(水土保持)生态产品的转化工作,包括水(水土保持)生态产品权属确定、价值核算、交易转化、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 水(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交易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不得影响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区水利局负责指导水(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转化工作。发改、资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文广旅体及其他职能部门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协助做好水(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转化相关工作。 各镇(街道)和相关权属部门共同负责辖区内水(水土保持)生态产品权属审核,协助出让方完成价值转化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 参与交易的水(水土保持)生态产品应当具备明晰无争议的权属。 暂时不能界定水(水土保持)生态产品权属的,按照“谁投入、谁受益”“谁保护、谁收益”的原则,依法支持有关主体依据合同约定获得水(水土保持)生态产品相关权益。 第七条 当水(水土保持)生态产品涉及多个权属主体时,获取权益比例由相关主体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可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相关主体确定。 第八条 依法依规拥有水(水土保持)生态产品开发权、使用权、经营权的集体、属地镇街或相关部门(单位)可作为水(水土保持)生态产品出让方。 具备匹配交易标的资金实力、专业技术、经营管理能力且信用良好的自然人、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合法经营主体,均可作为受让方。 第九条 拟交易的水(水土保持)生态产品,出让方可通过相关政府网络平台进行信息发布,公开征集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人。 第十条 水(水土保持)生态产品可依法依规通过招标、拍卖、网络公开竞价和协议转让等方式交易。 第十一条 根据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相关规定,由出让方委托第三方参照《生态产品总值(GEP)核算技术规范》《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方法(试行)》等核算规范开展水(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核算成果可作为水(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交易定价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水(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交易双方应签订交易合同,明确交易标的范围与内容、成交价格、支付方式、出让方和受让方的责任和义务、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 第十三条 水(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交易合同生效后,受让方可向区水利局申请水(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转化证书。 第十四条 水(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交易不得破坏水(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不得影响行洪,不得损害相关利益方权益,防汛抗旱期间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管理。 第十五条 交易双方因履行交易协议而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六条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两年。 本指南如与上级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文件为准。 第十七条 本指南由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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