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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69827/2026-00091
组配分类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人力社保局
生成日期 2026-05-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事工作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鄞州区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5-07 16:01 来源:区人力社保局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YZD13-2026-0003
文件编号 鄞人社〔2026〕30号
正文内容

各镇街发展服务办公室、工业园区发展服务科、南部商务区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鄞州区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鄞州区财政局

2026年5月6日

鄞州区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持续发挥博士后制度优势,优化博士后政策支持体系,大力培养和吸引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提升鄞州区博士后管理工作效能,推动博士后工作“量质齐升”,为现代化滨海大都市首善之区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博士后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4〕68号)、《宁波市博士后工作“双翻番三覆盖”专项行动方案(2024-2027年)》(甬人社发〔2024〕20号)、《关于集聚高水平人才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的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25〕1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辖区内设立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浙江省博士后工作站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浙江省博士后工作站是指在我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其中设立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须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设立省博士后工作站须经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

经国家或省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在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四条  鄞州区博士后工作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各方参与、分级管理的机制运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主体责任

第五条  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综合管理本区博士后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区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

(二)指导、组织本区省级以上博士后工作站设站申报工作;

(三)负责或协助国家、省、市对辖区内博士后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评估等工作;

(四)管理相关工作经费,协调处理博士后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建立鄞州区博士后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区财政局相关科室共同组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科室牵头组织实施。

第六条  设站单位是博士后人员招收培养使用的主体。开展博士后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应充分发挥好主体作用,制定并落实好博士后工作管理制度和支持政策,明确责任部门、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站的申报设立

第七条  申请设立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事业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发机构;

(三)拥有一定数量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能提出技术先进、有较好市场前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四)单位领导重视,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八条  符合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建站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后逐级上报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经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同意后,先设立省级博士后工作站。设站单位在成功招收首位博士后进站的,授予“浙江省博士后工作站”牌子。

第九条  申请设立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已建有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和省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合格后上报。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按国家和省人社部门当年度有关通知要求执行。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十条  设站单位在招收博士后人员前应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备拟开展的研究课题及博士后人员信息。

第十一条  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关于条件、程序、方式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后,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在站期间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设站单位在办理完成进站手续后,应及时登录浙江省博士后工作管理系统将博士后人员情况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不定期组织开展博士后校企对接活动,不断拓宽博士后招收渠道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设站单位应专门成立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由一名领导分管并配备专职人员,服务本单位的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工作站与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进站后,应由双方各选派一名专家作为合作导师,共同指导其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  设站单位根据博士后人员的项目研究工作需要,成立项目小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配合项目研究。非在职博士后须在设站单位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并将人事(劳动)关系、工资关系及人事档案转入博士后设站单位或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并由设站单位按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时间根据科研任务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最长不超过6年。

第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如因科研工作需要须延长在国(境)外时间的,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九条  设站单位应当为在站博士后人员建立考核制度。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设站单位应对博士后科研活动进行开题审核、中期和出站考核,考核人员由专家组成,考核形式以答辩为主,考核结果应及时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比照设站单位同等人员,由设站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对不能按期完成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出站考核且不说明情况的博士后人员,按退站处理。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四)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七)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二十三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经设站单位同意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退站后相关博士后人员待遇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取得的科研成果的归属和相关利益的分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所签订的有关协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由设站单位按照国家和浙江省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站手续。设站单位在博士后人员出站后,需根据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及时提供博士后人员出站成果绩效报告。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工作协议另有约定外,其就业实行自主择业。

第六章  博士后工作补助政策

第二十七条  由区财政在公共财政预算中安排博士后工作补助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计划。专项资金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负责管理,遵循“公开公平、择优透明、重点扶持、注重实效”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对获批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每新招收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10万元建站资助,最高资助50万元;对获批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每新招收1名博士后人员给予10万元建站资助,最高资助100万元;设站单位层级提升的,按相应标准补差。

第二十九条  设站单位每招收1名博士后人员进站开展博士后研究的,除市财政给予的一次性科研资助经费外,另给予10万元的科研资助。博士后人员成功出站后,设站单位可申请该资助。

第三十条  对设站单位招收的非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市级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15万元/人的生活补贴。

设站单位每招收1名非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市级资助的基础上,再给予15万元/人的日常资助;企业工作站从高校科研院所等青年博士中招收的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市级资助的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人的日常资助。

生活补贴和日常资助分2期平均拨付,博士后人员完成开题报告且在站6个月以上,可申请第一期补助;博士后人员完成结题报告或在站18个月以上,可申请第二期补助。

博士后人员退站,但在站12个月以上的,可享受第一期生活补贴和日常资助,在站24个月以上的,可享受第二期生活补贴和日常资助。未满12个月或24个月的,按在站时间按月按比例享受。

非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不享受人才安居补贴。

第三十一条  人才服务机构为我区设站单位推荐并成功招收博士后人员的,每成功1名给予2万元的奖励;为我区设站单位博士后招收协调流动站提供联合培养服务的,每成功1名给予1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获得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或浙江省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奖金的,按“就高、补差”原则给予1:1配套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博士毕业后新引进且出站一年内留鄞(来鄞)全职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60万元补助。留鄞(来鄞)补助需出站在鄞参保满一年后申请,按年拨付,支持周期最长5年,每名博士后只能享受一次补助。如博士后留鄞(来鄞)后工作单位变更,按留鄞(来鄞)实际工作年限按月按比例发放补助。人才安居补贴、购房补贴与博士后出站留鄞(来鄞)补助按就高补差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从国(境)外出站申请来鄞工作补助的,需在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满2年(计算到月)。

第七章 博士后工作补助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及人员,根据申报要求,在申报系统提交申请材料。补贴经费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审核,原则上按相关程序划拨至各申报对象所在设站单位。申请人在鄞工作单位发生变更、社保中断或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提出停止发放申请的,需重新提交申请。

第三十六条  日常资助经费设站单位可用于发放博士后人员个人科研激励补贴,经本人同意后也可用于添置研究工作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聘用助手以及参加学术活动等博士后科研项目支出。

第三十七条  建站资助、科研资助可统筹用于设站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培训、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购置必要的图书、资料和出版学术著作以及其他提高学术、技术水平所必需的开支,不限于申报时依托的博士后人员或项目。申报时依托的博士后人员退站的,建站资助、科研资助无需退回财政,可继续统筹用于设站单位其他博士后人员的上述开支。设站单位自有科研经费投入上述博士后研究开支的,可在建站资助、科研资助中抵扣。

第八章  博士后工作补助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博士后工作补助专项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并管理,必须专款专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使用等监督管理工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将不定期组织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成效。

第三十九条  设站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经费管理办法,建立资金台账,不得截留、挪用,做到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或者在申请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工作站绩效评估管理

第四十条  设站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和市制定的评估办法和工作部署,按要求参加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工作站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和相关规定,对管理不善的设站单位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站。

第四十一条  设站单位须做好日常博士后人员及科研项目的绩效跟踪管理,及时统计上报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相关绩效成果作为各类博士后工作评选表彰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鄞州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办法所涉补助资金按年度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度预算,优先保障博士后人员生活补贴和日常资助,其他补助可视情按比例下调。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鄞州区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鄞人社〔2021〕31号)和《鄞州区博士后工作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鄞人社〔2023〕63号)同时废止。博士后设站单位在2026年1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之日前招收的博士后人员,相关补助政策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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