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07-03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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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鄞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2月2日,姜山镇应急消防管理所对宁波市鄞州万松服装辅料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存在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其属于《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所认定的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姜山镇应急消防管理所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该公司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核查,宁波市鄞州万松服装辅料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及相关自由裁定细则的规定,鄞州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市鄞州万松服装辅料厂作出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另案对该公司负责人张某某作出罚款叁仟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