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政府公报>2025年政府公报>2025年03-04期>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鄞政办发〔2025〕10号)
发布日期: 2025-05-07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BYZD01-2025-0001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14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第九次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甬政办发〔2021〕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对鄞州区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劳动模范待遇对象

本通知所称劳动模范是指获得区劳动模范及区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凡在区外获得区及区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含享受待遇),调入我区工作、包括在我区工作后离退休,仍保持荣誉称号的,凭有效证件,可按我区规定享受相应的劳动模范待遇。调出鄞州区工作的劳动模范,从调出次月起不再享受鄞州区规定的劳动模范待遇。

二、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

(一)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0元。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400元。

(三)省级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50元。

(四)市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50元。

(五)区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

(六)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0元;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0元;市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50元;区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

获得多项荣誉称号的,按最高一档标准计发荣誉津贴,不重复享受。

三、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列支渠道和发放办法

(一)荣誉津贴列支渠道: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列支渠道和发放办法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14号)和《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与鄞州区总工会联席会议纪要》(〔2017〕154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二)荣誉津贴发放办法:按照劳动模范本人养老金发放渠道或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资金提留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仍按原渠道发放。因特殊原因造成荣誉津贴无法发放的,由劳动模范管理部门(区总工会)负责统一发放,每年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按实际需要另行划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鄞政办发〔2014〕134号文件)自动废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9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