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李惠利(王隘南)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决定(鄞政发〔2025〕12号) |
发布日期: 2025-05-07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因李惠利(王隘南)地块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贺宁巷,南至兴宁路,西至现在道路,北至现状拆迁地块,具体以房屋征收范围公告为准。征收范围内涉及被征收总户数17户,总建筑面积约1.15万平方米。其中住宅10户,建筑面积约0.055万平方米;非住宅7户,建筑面积约1.09万平方米。 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上述被征收房屋由宁波市鄞州区房屋拆迁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并委托宁波市鄞州区白鹤街道拆迁办公室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被征收人依法予以补偿。 三、本项目签约期限为30日。在签约期限内所有被征收人签约比例达到80%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8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住宅搬迁期限为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的60日,非住宅搬迁期限为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的120日,具体签约、搬迁期限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李惠利(王隘南)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6日 附件 李惠利(王隘南)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李惠利(王隘南)地块项目需要,根据国家和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提升地块整体风貌,对李惠利(王隘南)地块项目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符合旧城区改建的公共利益需要。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东至贺宁巷,南至兴宁路,西至现在道路,北至现状拆迁地块,具体以房屋征收范围公告为准。 三、调查基本情况 本项目涉及被征收总户数17户,总建筑面积约1.15万平方米。其中住宅10户,建筑面积约0.055万平方米;非住宅7户,建筑面积约1.09万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地段等级(同土地级别一致,下同)为一级。 四、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根据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第一次修正、第248号第二次修正)、《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24〕56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13号)等。 五、房屋用途、面积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 (三)征收砖混结构住宅房屋,同一楼梯单元相同套型房屋因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改变造成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各户不一致的,以其中最大一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作为本单元相同套型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最大一套房屋不包括带阁楼的顶层房屋。 (四)未经登记建筑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13号)予以处理。 六、住宅补偿方案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住宅货币补偿方案 1.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容积率等因素评估确定。 本项目预评估时点为2025年2月24日,按照比较法评估,本项目中被征收住宅,宁波市一级地段,结构为砖混二等,标准层次(层次差价率为0),南中朝向(朝向差价率为0),土地使用权用途为住宅,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使用年限25年(2000年建成),建筑面积略,室内无装修,预评估比准价格为28080元/平方米。本项目住宅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2.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承租人(下同),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54平方米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的,不足54平方米部分按评估比准价格给予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但被征收人、承租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 3.住房困难补助。不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被征收人、承租人(下同),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每户54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比准价的50%给予住房困难补助,但被征收人、承租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 4.一次性补偿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计发,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5.货币补偿补助。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给予货币补偿补助。 6.购房补助。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将货币补偿资金(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货币补偿补助资金)全额兑换成房票,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房屋(含车库、车位)的,凭不动产权证和购房纳税凭证(购买住宅房屋为期房的,凭网签备案的买卖合同和全款购房凭证),可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按购房纳税凭证记载的价税合计资金)10%的比例给予购房补助;超过期限的,不予补助。房票具体规定另行公告。 7.临时安置费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标准计发6个月,每月不足1650元的按1650元补助。 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住房困难补助申请办理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和住房困难补助申请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5〕107号)的规定执行。 (二)住宅产权调换补偿方案 1.产权调换房屋房源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有两处,分别是宁丰铭庭,套型为105档、115档和125档;禾晓雅苑、瑞晓雅苑(原中河钢材市场安置房地块),套型为110档、120档和130档。具体产权调换房屋套型图信息另行公布。产权调换住宅房屋按签约套型面积统一抽签。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预评估比准价格。本项目预评估时点为2025年2月24日,按照比较法评估: (1)本项目中位于宁丰铭庭,宁波市三级地段,结构为钢混一等,标准层次(层次差价率为0),南中朝向(朝向差价率为0),土地使用权用途为住宅,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使用年限8年(2017年建成),建筑面积略,室内无装修。产权调换住宅房屋预评估比准价格为24730元/平方米。 (2)本项目中位于禾晓雅苑、瑞晓雅苑(原中河钢材市场安置房地块),宁波市四级地段,结构为钢混一等,标准层次(层次差价率为0),南中朝向(朝向差价率为0),土地使用权用途为住宅,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使用年限0年(2025年建成),建筑面积略,室内无装修。产权调换住宅房屋预评估比准价格为24220元/平方米。 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评估被征收房屋的同一家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2.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及差价计算 (1)可安置面积。产权调换房屋的可安置面积按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或者住房困难补助之和)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比准价换算,根据换算结果再增加一定面积后,向最接近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承租人(下同),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54平方米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的,不足54平方米部分按评估比准价格给予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但被征收人、承租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 不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被征收人、承租人(下同),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每户54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比准价的50%给予住房困难补助,但被征收人、承租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 (2)产权调换面积补助。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之前,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格进行换算,以该换算面积的15%给予产权调换面积补助。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 (3)公摊面积补助。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为设置电梯建筑的,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给予公摊面积补助: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3平方米;每单元设置二部及以上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10平方米。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仍按规定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 (4)产权调换增加面积。产权调换房屋地段等级低于被征收房屋地段等级的,按每降低一个地段等级增加建筑面积5平方米产权调换面积。 (5)产权调换房屋差价结算。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被征收人须结清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的差价,其中产权调换住宅房屋按上述第(4)项增加的建筑面积和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的建筑面积,按该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15%给予差价结算补助,在差价结算时直接核减。 3.一次性补偿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计发,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4.临时安置费 如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自行解决过渡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给予自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交付后6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补偿,每月不足1650元的,按1650元补偿。如被征收人、承租人确实需要提供周转用房的,将在全区范围内调剂落实。 七、非住宅补偿方案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非住宅货币补偿方案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商业用房、办公用房,本项目预评估时点为2025年2月24日,按照比较法评估: (1)本项目中位于兴宁路商业用房,宁波市一级地段,商业用房,结构为砖混二等,沿街地面一层,一间门面,门面宽3.3米,进深12米,层高3.6米,使用年限为25年(2000年建成),综合因素调整系数为1.0,室内无装修,土地为国有划拨商业用地。预评估比准价格为45770元/平方米。 (2)本项目中位于兴宁路办公用房,宁波市一级地段,办公用房,结构为钢混二等,多层,层高3.3米,使用年限为25年(2000年建成),室内无装修,建筑面积略,综合因素调整系数为1.0,土地为国有出让办公用地。预评估比准价格为9650元/平方米。 本项目非住宅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价值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一次性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一次性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予以补偿。 3.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 对被征收房屋中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电梯、中央空调、电信总机、监控系统、变配电系统等重大设施,经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补偿。补偿后的重大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补偿。 5.货币补偿补助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0%给予货币补偿补助。 (二)非住宅产权调换方案 1.产权调换房屋房源和预评估比准价格 本项目预评估时点为2025年2月24日,按照比较法评估: (1)本项目中商业用房的产权调换房屋位于惊驾名庭-江东北路的商业安置用房(现房),宁波市二级地段,商业用房,结构为钢混二等,沿街地面一层,一间门面,门面宽3.6米,进深15米,层高5.2米,使用年限为14年(2011年建成),综合因素调整系数为1.0,室内无装修,土地为国有出让商业用地。预评估比准价格为23470元/平方米。 (2)本项目中办公用房的产权调换房屋为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学士路642弄20号卓悦大厦(现房),宁波市四级地段,办公用房,结构为钢混一等,标准层次(层次差价率为0),层高3.8米,使用年限为9年(2016年建成),室内无装修,建筑面积略,综合因素调整系数为1.0,土地为国有出让办公用地。预评估比准价格为9100元/平方米。 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评估被征收房屋的同一家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2.产权调换面积和差价结算 商业、办公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商业用房、办公用房评估价值或者建筑面积相当,并按评估价值结算差价。 3.一次性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一次性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予以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增加补偿。 4.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 对被征收房屋中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电梯、中央空调、电信总机、监控系统、变配电系统等重大设施,经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补偿。补偿后的重大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补偿。 八、房屋征收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签约搬迁奖励,每户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奖励;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签约搬迁奖励。 九、签约期限、协议生效条件和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本项目签约期限为30日,具体起止日期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二)协议生效条件。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80%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8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三)搬迁期限。住宅搬迁期限为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的60日,非住宅搬迁期限为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的120日,具体签约、搬迁期限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九、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宁波市鄞州区房屋拆迁服务中心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宁波市鄞州区白鹤街道拆迁办公室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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