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解读与退款新规 → 聚焦“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5-05-06 09:5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预付式消费是一种消费者预先支付费用,随后在一定期限内分次享受商品或服务的消费模式。其核心在于“先付款,后消费”,常见于需要长期或多次兑现的场景,如健身房“会员卡”、培训机构“课程卡”、家政服务“年卡、月卡”等。

看似优惠的背后,可能暗藏“消费黑洞”:服务缩水、商家跑路、霸王条款等问题屡见不鲜,消费者维权之路更是举步维艰。

2025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解释》分为二十七条,深入探讨了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多个维度,对纠纷发生时的法律适用和处理原则提出了具体指导。

在《解释》即将施行之际,宁波市消保委以消费者视角解读《解释》中的亮点,并附上退款计算方式,教大家如何在预付式消费纠纷中破局。

亮点解读

一、合同规范 霸王条款无效化

《解释》第九条明确列举了无效格式条款类型,旨在保护消费者免受不公平合同条款的侵害,在消费过程中如遇到以下问题,可直接主张该条款无效!

1.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如某健身房在合同中约定“会员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即使未使用服务也不退款”,商家以此条款完全排除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2.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如某美容院合同中规定“预付卡仅限本人使用,转让需经商家书面同意”,消费者因搬家需转卡被商家以未审批为由拒绝。)

3.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如某儿童乐园在合同中声明“记名卡遗失后不补办,余额作废”,消费者因卡片丢失需补办遭商家拒绝。)

4.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种类、质量、数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如某培训机构合同中约定“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课程价格”,随后单方面将原价3000元的课程涨价至5000元。)

5.免除经营者对所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者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赔偿责任;(如某健身房合同中写明“一切风险由会员承担,本公司不承担责任”,消费者因器材损坏受伤后索赔被拒)

6.约定的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如某餐饮店合同中约定“所有争议均需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消费者因小额纠纷被迫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纠纷。)

7.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

退费保障 七天无理由退款

《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了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中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可以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旨在赋予消费者一定期限的“冷静期”,但通过例外情形防止权利滥用。

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款情形:

1.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如消费者在某家政公司已充值一年会员卡并享受服务,第二年续充会员卡付款第5天要求退款,经营者可拒绝退款。)

2.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其他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如消费者长期在A健身房健身,后首次在B健身房办卡,付款后第6天要求退款,若B健身房能证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已有其他健身房同类服务经验(如提供其A健身房消费记录),可拒绝退款。)

注意约定优先:

当事人就消费者无理由退款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如某理发店在合同中约定“消费者付款后15日内可无理由退款”,消费者在付款后第10天要求退款,商家需按约定履行,合同约定比《解释》更有利于消费者,优先适用约定。)

“七天无理由退款”过期后,消费者还能退款吗?《解释》第十三条进行回应:

消费者符合规定情形还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预付款,这四种情形包括:

1.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如某健身房突然从市中心搬迁至远郊,消费者往返需2小时。)

2.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如某A美容院未告知便将客户转至某资质不明B美容院。)

3.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如某儿童游乐场推出“年卡包括节假日不限次入园”,但因客流过大频繁限流)

4.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消费者有解除合同权利的其他情形。

维权保障 支持惩罚性赔偿

《解释》第二十三条通过“惩罚性赔偿+刑事追责”双重机制,严厉打击恶意卷款跑路行为。若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兑付商品或服务又恶意逃避退款,构成欺诈的,消费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惩罚性赔偿(如退一赔三)。涉嫌犯罪的还将被移送司法机关。

退费新规

《解释》针对预付式消费退款区分非消费者原因和消费者原因,对退款计算方式进行了重大调整,在退款金额计算、退款利率确定等方面分别作出对消费者和经营者有利的规定,双方权益的天平重新得到校准,下面结合案例解析三类退款情形。

一、非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时如何计算经营者已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价款

1.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或者服务的,按折扣价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退款金额=实付金额-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折扣价金额

如某健身房私教课原价200元/节,活动促销价100元/节,消费者参加活动按促销价100/节充值10000元,消费30节后因健身房闭店要求退款,此时的退款金额应当为:10000-30*100=7000元

2.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根据消费者实付金额与实付金额加赠送金额之比计算优惠比例,按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退款金额=实付金额-实付金额/(实付金额+赠送金额)*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金额

如消费者在某培训机构支付4000元,机构赠送1000元,消费3000元后,因培训机构搬迁解约申请退款,此时的退款金额应当为:4000-4000/(4000+1000)*3000=1600元

二、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如何计算经营者已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价款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服务或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按商品或者服务打折前的价格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退款金额=实付金额-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折扣前金额

如消费者在某美容院充值3000元,美容院赠送了1000元,卡内总额4000元。消费了1000元后,因消费者离开当地,要求解约退款,此时的退款金额应当为:3000-1000=2000元

三、对于计时卡如何计算应予返还的价款

不限次数服务时,按合同解除后的剩余履行期限与全部履行期限的比例计算应予返还的预付款。

退款金额=实付金额*剩余期限/充值卡全部期限

如消费者在某饮品店充值1000元储值卡,约定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5个月内畅饮,消费者消费3个月后于2025年7月31日与经营者协商一致退款,此时的退款金额为:1000*(2/5)=400元

维权指引

作为消费者,应树立"防患于未然"的维权意识,发生纠纷后也不要担心,应当注意梳理和固定消费过程中的相关证据,为进一步维权做好准备。

一、交易前防范

谨慎选择商家:消费者选择预付式消费时,应查看经营者经营资质相关信息,综合平台评价、第三方投诉数据等多维度评估商家信誉,确认其是否合法合规经营。

仔细审查条款:消费者应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服务内容、价格、有效期、退费条款等,仔细阅读关于退费、转让、违约责任等内容,避免掉入“霸王条款”陷阱。

理性充值消费:消费者根据自身需求,尽量选择小额预付卡,避免陷入消费主义陷阱。

二、交易中留证

保留合同原件:合同是维权的重要证据,消费者应妥善保管合同原件,避免丢失。

保留沟通记录:妥善保存与经营者的聊天记录、信息往来等,以证明双方的权利义务。

保留支付凭证:对商品详情页、促销承诺等关键页面进行拍照截图,保留含经营者信息的支付凭证,线下消费索要机打发票。

三、纠纷后应对

自行协商:遇到消费纠纷,首先可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要求退款或赔偿。

投诉举报:协商不成,可通过12315平台进行维权或向当地消保委投诉,寻求帮助。

诉讼途径:协商不成、投诉无果,消费者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权。  

来源:宁波市消保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