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下班途中受伤非工伤?追本溯源获赔偿

发布日期:2025-05-06 08:3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一、案情简介

日前,王某某在下班途中后,途经道路改造工程路段时,被裸露的钢管绊倒,导致右手腕骨折。王某某认为下班途中受伤为工伤,要求用工老板杜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万余元;杜某某认为自身无过错,拒绝赔偿。双方向塘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调解过程

首先,调解员核查王某某身份及用工性质:王某某已办理退休手续,与杜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符合劳务关系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2条,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调解员向王某某释明“退休人员不适用工伤认定”“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后,王某某同意放弃向杜某某索赔,转为追溯事故责任方。

随后,调解员实地勘查事故现场,发现施工区域仅设置简易围栏,未安装夜间警示灯,钢管堆放超出安全距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8条“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规定。联系施工承包方负责人钱某某后,钱某某承认管理存在一定疏漏,但提出王某某夜间行走未注意观察,应适当减轻责任。

针对双方对责任比例的争议,调解员提出折中方案:结合施工方未履行安全义务的过错程度与王某某自身夜间通行未谨慎观察的疏忽事实,建议责任比例按7:3划分,即由施工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王某某自行承担30%的费用,并逐项核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赔偿金额,最终双方达成一致。

三、调解结果

经多次协商,各方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调解协议:

(一)施工方一次性赔偿王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1万元;

(二)施工方须在3日内完善施工现场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避免同类事故发生。

协议签订当日,施工方全额履行赔偿款,纠纷圆满解决。

四、案件点评

本案调解员首先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避免将赔偿责任错误归咎于劳务接受方,明确第三方侵权责任主体,从源头纠正当事人认知,为纠纷定性奠定基础。在此基础上,调解员未局限于表面的劳务纠纷,而是实地勘查追溯事故原因,锁定真正责任主体,体现“追根溯源、实质化解”的调解技巧。在责任比例协商上,调解员以“过错相抵”原则为依据,既坚守法律底线,又兼顾双方接受度,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心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