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王桂运)

发布日期:2025-05-22 16:1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卫生健康局

王桂运:

你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于 2025 年 2 月 26 日至 2025 年 3 月 17 日在鄞州区潘火街道维也纳国际酒店 3 楼 311 房间等地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5月12日作出了甬鄞卫医罚告〔2025〕2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给予你: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佰伍拾伍元整(¥755.00 元);2、没收随案转移的药品器械;3、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元整(¥41000.00 元)的行政处罚。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鄞卫医罚告〔2025〕24号),现依法公告送达。本公告期限为三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可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的要求,也可到我局要求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且你可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向我局要求听证,逾期视为你放弃听证的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学士路1221号,联系电话0574-88219752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