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鄞州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创建认定及管理暂行实施意见(试行)》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5-05-20 14:05 来源:区人力社保局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聚发展,打造具有区域影响力的产业集群,根据《浙江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建和评估办法》《宁波市级人力资源产业园区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鄞州区实际,区人社局组织起草了《鄞州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创建认定及管理暂行实施意见(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加紧推进鄞州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能级提升,现将公示日期由30个工作日缩短至7个工作日(即2025年5月20日至2025年5月29日)。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信函方式。联系地址:鄞州区惠风东路225号;
(二)电话方式。区人社局联系人:阳勇,联系电话:0574-89293277;
(三)网络方式。通过“我有建议”栏线上提出意见建议。
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聚发展,打造具有区域影响力的产业集群,根据《浙江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建和评估办法》《宁波市级人力资源产业园区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鄞州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经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以人力资源服务为主业态,具有完善配套设施和专业化运营团队,能够提供全链条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聚发展平台。
第三条 园区建设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创新驱动、协同发展”原则,重点支持数字经济、智能制造等区域特色产业配套的人力资源服务集群建设。
第二章 筹建申报条件
第四条 筹建申报认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园区筹建方有较为完备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完善的制度体系,产业布局合理,建设目标、发展方向明确,具备科学的企业准入、考核退出机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且符合鄞州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二)园区发展建设规划期为3至6年,建设期截止到2030年;规划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配备共享服务设施;通过建设发展,集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因完善产业园区业态所需而配套的人力资源服务相关机构数量达到10家以上,其中人力资源服务产业营收、家数以及办公面积使用度均不低于80%,服务类型覆盖人才招聘、服务外包、培训等核心业务;按照规划建设期的培育发展,园区营收总量需达到相应规模(一般不低于6亿元×建设年限,其中净服务收入占比不低于80%);充分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资源优势和专业优势,大力引进各类人才,为经济发展提供好人力资源保障;
(三)园区建设管理机构必须是经审核,符合鄞州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实际经营并依法纳税的专业机构或公共服务机构,具备人力资源服务业资源整合和招商引资能力,配备5人以上专职管理服务团队,建有管理平台和公共服务体系;
(四)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申请与批复
第五条 申请与批复程序包括:
(一)申请:园区建设机构向所在地镇街提交《鄞州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建设认定申请表》(附件1),包括园区的建设规划、发展措施、建设目标、发展方向、管理制度、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材料,经所在地镇街对拟建设单位开展背景调查并审议通过后,推荐上报区人社局;
(二)初审:由区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产业园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保障措施等进行论证,形成初审意见;
(三)评审:组织5人以上专家团队(含行业专家、高校学者)开展答辩评审;
(四)公示:通过评审的园区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
(五)批复: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人社局发文“批准建立鄞州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园区)(筹)”。
第四章 考核评估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 经批准建设的园区实行年度专项考核机制:
(一)专项考核。指标由基础建设、服务能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专家评价等构成(附件2)。考核结果80分以上为优秀,60-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年度自评。获批的产业园建设单位于次年1月份提交上一年度自评报告及佐证材料;
(三)联合核查。由区人社局牵头、相关部门联合组建考核组,通过数据核验、企业访谈、随机抽查等方式评估;
(四)退出机制。建设期内出现两个年度专项考核不合格的,或年度营收出现负增长的,取消建设资格和称号且在两年内不予受理重新认定申请;
(五)监督管理。园区重大事项变更需提前30日报备。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发现虚假申报等行为立即取消建设资格且永不予受理重新认定申请。
第五章 扶持与管理
第七条 园区经年度考核后可享受:
(一)称号授牌:第一年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授予“鄞州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称号;
(二)建设补助:建设期内年度专项考核合格及以上的,每家每年拨付100万元;
(三)发展奖励:按年度专项考核结果分级奖励,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按得分比例核拨奖励资金,各年最高限额依次为:第一年200万元,第二年240万元,第三年280万元,第四年320万元,第五年360万元,第六年400万元;
(四)提质补助:连续三年专项考核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市级、省级园区,获评后按照《宁波市级人力资源产业园区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给予相应补助。
第八条 考核不合格的,不拨付当年度建设补助和发展奖励资金,并给予书面警告,限时整改。次年整改后考核合格的,按前一年奖励标准拨付资金,后续奖励标准同理顺延。次年整改后仍未合格的或两次专项考核不合格的,停止拨付资金。
第九条 园区建设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机构培育、人才引进、行业人才培养、数字化改造升级等与行业高质量发展相关的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该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6年。政策资金从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与其他政策重复时按就高原则执行。
第十一条 园区企业当年存在安全生产、环保、信用、统计数据造假等“一票否决”重大事项,性质严重的原则上取消本政策享受资格。
第十二条 如遇国家及省市政策发生变化或上级调整财政管理体制等重要事项的,本政策相应予以调整完善。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并在各补助类别间进行调剂分配。
附件:
附件1-鄞州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建设认定申请表.docx
附件2-鄞州区级园区年度专项考核指标评分表.docx
一、制定背景
为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聚发展,打造具有区域影响力的产业集群,根据《浙江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建和评估办法》《宁波市级人力资源产业园区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鄞州区实际,制定《鄞州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创建认定及管理暂行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起草依据和过程
(一)起草依据:《浙江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建和评估办法》、《宁波市级人力资源产业园区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关于2021年鄞州区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1〕17号)、《关于2023年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3〕1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
(二)起草过程:为保证《实施意见》的顺利修订,区人社局在起草过程中征求了区政研室、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单位的意见,并经过了多次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六章内容。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筹建申报条件;第三章为申请与批复;第四章为考核评估与监督管理;第五章为扶持与管理;第六章为附则。并且明确了《实施意见》的实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