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叶献开再次催告)
发布日期:2025-04-07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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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卫生健康局
叶献开:
你于2023年04月16日至2024年04月28日止在未注册地点未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胃疡)开展诊疗活动(妇科),且开展诊疗活动收入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7月30日作出了甬鄞卫医罚〔2024〕30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你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3、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你在法定期限内尚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依法对你进行催告。你应于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括鄞州银行任一网点),账号:81011101302048169,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如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到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现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催告书》(甬鄞卫医催〔2025〕00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本催告书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学士路1221号,联系电话0574-88219752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