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带薪年休假,来看区人社局的解答!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大力提振和扩大消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其中提出要加大带薪休假力度,鼓励错峰休假、弹性作息,大力支持年休假应休尽休,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依法支付工资报酬。带薪年休假该如何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如何计算?3月25日,鄞州区人社局对一起关于未休年休假争议的劳动仲裁案件作出了裁决。
小陈于2024年3月1日入职公司,2025年2月28日离职。双方进行离职结算时,小陈提出其累计工作年限已经超过10年,入职以来都没有休过年休假,要求补偿10天未休年休假工资。该公司认为小陈入职不满一年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况且企业在国庆、春节期间放假天数都比国家规定的假期多,已经额外安排小陈享受年休假。双方发生争议,小陈向鄞州区人社局申请了劳动仲裁,最终仲裁委裁决该公司向小陈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000元。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关于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来看,他从上一家单位离职当月就入职了你公司,所以当年度就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了。”
仲裁员在庭后调解时向该公司进行了法律释明,对于企业提出多放假的天数能否抵扣年休假的问题,仲裁员进一步解释,用人单位要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虽然该公司在2024年国庆、2025年春节比国家规定的放假时间多放假了3天,但并没有明确系统一安排员工休带薪年休假,因此不能抵扣年休假,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一倍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也就是除正常工资收入外还需额外支付相当于职工日工资收入两倍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鄞州区人社局提醒用人单位,在安排带薪年休假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信息管理制度,建议在办理入职手续时要求职工提供本人社保证明或在其他单位工作的有效证明,以便准确计算职工在本单位和其他单位的累计工作时间,从而确定年休假天数;二是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安排休完年休假的,经征求职工本人意见后,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补休未休完的部分年休假;三是用人单位在终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可以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证明书中载明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情况。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职工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也不再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