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宁波祥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5-03-19 16:4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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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健委的有关规定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3月14日作出了甬鄞卫消罚〔2025〕1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或邮寄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甬鄞卫消罚〔2025〕1号)。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鄞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期限为三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学士路1221号,联系电话0574-88219752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