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2月27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年产100万套电脑电视支架、10万套人体工学智能升降桌项目 | 宁波市鄞州经济开发区宏港路51号 | 宁波三升实业有限公司 | 宁波三升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详见附件1),位于宁波市鄞州经济开发区宏港路51号,因企业发展需要,购买宁波市鄞州经济开发区宏港路51号空地(占地面积8465m2),拟投资10000万元,新建厂房24470m2(地下1层119m2,地上6层总计24351m2),购置熔化炉、保温炉、压铸机、磷化线、自动喷塑线等设备,同步完善环保设施,实施“年产100万套电脑电视支架、10万套人体工学智能升降桌项目”,项目实施后可达到年产100万套电脑电视支架、10万套人体工学智能升降桌的生产规模。 | 无 | ①熔化烟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阻燃)”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1的排放限值。 ②压铸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处理后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1的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的二级标准。 ③抛丸粉尘和抛光粉尘经“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高空排放,达到《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④喷塑粉尘经喷台上方整体引风收集后经“滤芯+旋风除尘”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和排气筒DA005排放,废气(颗粒物)排放达到《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中的表1大气污染物一般排放限值。 ⑤固化废气和天然气燃烧烟气(固化)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5m以上排气筒DA006和排气筒DA007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达到《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中的表1大气污染物一般排放限值,烟气黑度和过量空气量系数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SO2、NOX、烟尘排放从严执行《浙江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浙环函[2019]315号)中相关排放限值。 ⑥热洁炉脱塑废气和天然气燃烧废气(热洁炉)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5m以上排气筒DA008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的二级标准;烟气黑度和过量空气量系数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SO2、NOX、烟尘排放从严执行《浙江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浙环函[2019]315号)中相关排放限值。 2、废水 本项目雨污分流。项目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达标后、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分别纳管排放。纳管水质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能满足《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总氮执行参考《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B级标准间接排放限值,纳入污水管网送入滨海污水处理厂。 3、噪声 在购买设备时尽量选购低噪声设备;车间设备的安装应采取防振措施,下垫面设置隔震、减振垫;设备应经常维护,尽量减少因设备老化磨损产生的噪声。 4、固体废物 项目一般固废(金属边角料和不合格品、废钢丸、金属除尘灰、废布袋、一般包装材料、废石子、废砂带、废滤芯和灰渣)外售物资部门综合利用,危险废物(铝灰渣、废切削液、含油废金属屑、含油抹布、脱脂槽液、表调槽液、磷化槽液、废化学品桶、废油桶、污泥、废油)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措施符合环保要求。 ①要求企业按环评要求做好自行监测,废气处理设施进口和排气筒出口安装采样口;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包括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废气处理设施定期保养制度、废气监测制度;制定各类台账并严格管理,包括废气监测台账、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账、废气处理耗材的用量和更换及转移处置台账;规范企业内部管理,组织环保机构,配套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并制度上墙,建立相关档案资料;规范污水排污口、管道的设置与监测,做好污水零直排,做好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保证污水稳定达标排放。 ②要求企业在表面处理车间设置5cm围堰,同时设置有效容积不小于9.5m3的事故应急池作为事故应急池。 ③要求企业在项目建成投产,实际排污前,应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申领排污许可证。本项目涉及有色金属铸造,行业类别属于“三十四、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39”“智能消费设备制造 396”的“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项,对照表格应实行简化管理。 ④要求企业做好厂内环境卫生管理,做到厂区、车间整洁,地面无“跑冒滴漏”等情况发生。 ⑤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在建设项目竣工后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若本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地点、工艺、配套环保设施有重大调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文件规定,重新报批。 | 无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02月28日至2025年03月06日(5个工作日)
· 公示时间:2025-02-27
· 联系人: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鄞州分局行政审批科
· 联系电话:88225125 传真:88225125
· 通讯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政务服务中心F9窗口(蕙江路567号)
·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