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2月19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5-02-19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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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行政审批科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原文链接 |
1 | 关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宁波石油分公司中石化宁波东部新城加油站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鄞环建〔2025〕22号 | 2025-02-19 | 见附件 |
· 公示期为2025年02月20日至2025年02月28日(7个工作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示的环境影响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