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聘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兼职调解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2-18 16:5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人力社保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等规定和工作需要,2025年拟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兼职调解员各10-15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聘对象及范围

通过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等方式,从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企事业单位、专家、学者、律师等热心劳动纠纷调处工作的人员中选聘。

二、选聘条件

(一)兼职仲裁员、兼职调解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公道正派,品行良好,热心调解仲裁工作;

2、熟悉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文书写作及沟通协调能力;

3、身体健康,有从事调解仲裁活动的时间;

4、未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及其他行政或纪律处分。

(二)兼职仲裁员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曾任审判员的;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4、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三)符合条件的基层劳动保障员、退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其他从事过矛盾纠纷调处的人员优先。

三、受聘内容和要求

1、根据仲裁委员会或调解中心的工作安排,依法办理案件,保证办案时间和办案数量(年办案量不少于15件);其中兼职仲裁员需能独立完成除立案外的调解、庭审、文书写作、证据交换、案卷归档等全部办案流程。

2、配合仲裁委员会或调解中心开展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纠纷预防及咨询、重大案件的联合调处及其他法律规定的职责。

3、遵守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文件规定,不得有影响调解仲裁工作正常开展、有损受聘机构形象声誉、发表不当言论误导社会公众等违纪违规、不良行为。受聘人员本职工作单位(或身份)对兼职行为另有规定的,应同时遵守其规定。

四、选聘办法

(一)报名申请

1、申请时间:除仲裁委员会成员单位推荐外,申请时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截至2025年2月28日。

2、申请材料:申请表原件,身份证、专业资格(职称)证书、劳动/聘用合同、社保证明或其他有效工作证明材料复印件。

3、提交方式:邮寄或现场交至鄞州区惠风东路225号主楼309办公室(注明“兼职仲裁员/调解员选聘”),联系人王珍珍(0574-89293447)、石薏雷(0574-89293428)。

(二)审查面谈

1、根据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初步符合选聘条件的人员,在申请截止后5个工作日电话通知本人,不符合条件的不再另行通知。

2、组织进行一对一面谈,对申请材料原件进行复核,择优确定拟聘人员,报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领导讨论。

3、拟聘人员名单在全部面谈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本人,并在鄞州区人力社保局网站上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

(三)聘任

1、兼职仲裁员由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任,兼职调解员由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聘任,聘期一般为三至五年。

2、同一时期在省内其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担任兼职仲裁员的,经受聘仲裁委员会同意,可同时受聘于多个仲裁委员会。

3、新聘的兼职调解员还需参加省人力社保部门组织或委托的聘前培训,经考核合格。

五、其他事项

1、兼职仲裁员、兼职调解员与聘任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除提供必要的办案场所及工作设备外,聘任单位不提供任何工资福利或人员辅助。

2、兼职仲裁员、兼职调解员办案时享有与专职相同的法律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根据省市区有关文件的规定给予一定办案补助。

3、受聘担任兼职仲裁员的律师,聘期内不得在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代理案件。

4、如发现选聘人员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立即取消选聘资格,已聘任的予以解聘,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附件:《宁波市鄞州区兼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调解员申请表》.docx


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