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69771/2025-00136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5-01-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体裁分类 | 其他 |
毛某康与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钟公庙派出所其他纠纷行政复议决定书 | |||||||||||||||||
发布日期: 2025-01-08 09:40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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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毛某康。 被申请人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钟公庙派出所。 申请人毛某康不服被申请人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钟公庙派出所于2024年6月5日作出的传唤证,于2024年6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同年6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经听取当事人意见、依法延长复议期限,本案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涉嫌扰乱单位秩序为由,强行传唤申请人于2024年6月5日14点40分到下应执法办案中心,扣押24多小时以上不服。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传唤证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与严某利因房屋土地征迁问题,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涉诉信访终结后,仍不听劝阻,多次到国家信访局等部门非法信访,严重扰乱了相关国家机关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2024年6月5日下午2时40分许,申请人与严某利再次赴京信访时,在鄞州区钟公庙街道繁裕一村西门公交车站台被传唤到公安机关调查,后申请人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系依法履行职责,程序合法,请求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传唤证。 经本机关查明:2024年5月27日9时17分许,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钟公庙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钟公庙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到被申请人处报案称,2020年10月30日至今,申请人毛某康在信访终结情况下,多次前往国家信访局等各级部门上访,其配偶严某利数次与其一同前往,严重扰乱钟公庙街道办事处日常秩序,要求查处。被申请人立即处警并受案登记,进行调查。调查期间,被申请人依法对钟公庙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进行询问,接收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交的涉诉信访终结告知书,向宁波市鄞州区信访局和宁波市鄞州区房屋拆迁服务中心调取申请人案涉信访事项的相关材料。经初步调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涉嫌扰乱单位秩序。同年6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传唤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传唤申请人于2024年6月5日16时00分前到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询问。同日15时13分,申请人毛某康被传唤至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询问。2024年6月6日,针对申请人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因申请人已满七十周岁,对其不送拘留所执行。2024年6月11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传唤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居民身份证、传唤证,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传唤证、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复核结论告知、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询问笔录、归案经过、铁路购票记录、涉诉信访终结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信访基本情况登记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及送达回证、关于毛某康反映事项的回复及送达回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身份资料等主要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传唤行为是公安机关为了调查治安行政管理案件,通知违法嫌疑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和查证的行为,对于作出最终行政处理决定中的传唤行为,属于公安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前的过程性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6月6日对申请人扰乱单位秩序作出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故案涉传唤行为已被行政处罚决定所吸收,系过程性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毛某康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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