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鄞州区国家数字种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鄞农发〔2024〕120号) |
发布日期: 2024-08-09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BYZD65-2024-0009 各镇(街道)农办(农业科): 为加强鄞州区国家数字种业创新应用基地项目管理,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制定了《鄞州区国家数字种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鄞州区国家数字种业创新应用基地项目管理,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宁波市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甬农发〔2020〕188号)、《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鄞州区国家数字种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项目(水稻)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甬农复[202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施用于鄞州区国家数字种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实施单位。 第三条 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审计制、竣工验收制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 项目程序包括提出项目申请、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阶段。项目应依托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开展项目信息化管理。 第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组织施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规模,如确需调整,应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实施单位要建立项目档案,落实专人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鄞州区农业农村局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和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统筹协调,负责组织项目建设方案的报批,中央预算内资金投资的拨付、审查项目建设进度、组织初验等工作。 第八条 姜山镇人民政府、宁波市鄞州城南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宁波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为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负责自筹资金足额到位,按照项目具体分工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落实专人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做好档案、财务管理和项目实施,并及时上报进度。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法人)承担项目建设主体责任,项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绩效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负总责任。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监理总工程师等在工程设计年限内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十条 项目实施应当形成新的固定资产和生产(业务)能力,不得将下列内容(项目)列入投资计划: (一)投资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单台(件)或单批次设备、仪器、器具购置和单项土建工程项目; (二)按规定由生产费用、行政费用,科研、教育、培训、技术推广及其他行政、事业、外事费用列支的项目; (三)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在政府投资中安排的项目或列支的费用。 第十一条 项目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客观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程序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因招投标等因素造成项目资金结余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项目工程量对项目功能进行完善,并调整项目投资概算。 建设过程中因申报漏项、自行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管理不善等造成超概算投资,原则上不再追加投资。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及竣工验收制度。要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原则开展工程建设。 第十三条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根据项目批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 因特殊情形,相关项目联合(合并)招标、政府采购的,应及时备案。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或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项目施工、设备监造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土建或田间工程、定制设备、信息化类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或房屋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直接投资项目,必须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十五条 受委托的监理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开展监理,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 第十六条 项目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规定要求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监督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十八条 项目应当在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并下达第一次投资计划后的6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向区农业农村局书面报告,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向市农业农村局说明。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文件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单位、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和招标(采购)方案。确因客观原因须作上述变更的,应按程序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办理变更。 第二十条 按规定强化项目管理和过程控制: (一)成立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管理相关制度。 (二)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建设相关方履行职责,加强质量、投资、工期和安全控制。 (三)会同监理机构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现场工程质量自检制度、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 (四)建立健全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严禁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建设资金应当按项目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转移、侵占、挪用,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申请竣工验收,经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初验后,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对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提出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均应及时收集、整理,并规范归档。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档案管理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对建成后项目管护运行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持续稳定发挥作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现场指导、检查、监督,对存在问题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整改落实。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配合,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十七条 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的调度工作,建立健全项目信息统计报送制度,按时上报工程建设进度。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保证资金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农业农村、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办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 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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