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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69069/2024-121980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区科技局
生成日期 2024-07-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科技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科技信贷风险池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26 09:50 信息来源: 区科技局

文件编号 鄞科〔2024〕28号
正文内容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鄞州区科技信贷风险池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4年7月26日  

鄞州区科技信贷风险池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扶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根据上级科技管理部门和区委、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设立鄞州区科技信贷风险池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信贷风险池基金是指通过科技银行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信贷的风险代偿基金,专项用于科技银行对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信贷融资服务中产生的损失进行风险代偿,为科技型企业承担有限风险代偿保证担保责任。

第三条 科技银行界定

参与科技信贷风险池基金合作的银行统称为科技银行,主要是指:经宁波银保监局批准设有科技支行的银行。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基金主要支持对象:

(一)区域范围:工商、税务关系在鄞州区范围内企业。

(二)企业范围(须同时满足):

1、属于鄞州区重点扶持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区高新技术苗子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建有区级以上研发机构企业、科技孵化企业、科技服务业企业等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经过科技局审核后,方可纳入支持范围。

2、企业承诺在相关科技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3、企业经营稳定,有自主研发能力,年销售不超过1亿元(含),且盈利模式具有可持续性。

4、企业及主要经营者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

5、单个贷款企业在本基金项下的授信额度控制在500万元以内(含),且用于企业正常经营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含)。

第三章 运作管理

第五条 风险池基金规模为5000万元,由宁波市鄞州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中小担保公司”)代为承诺出资,但不负责业务的实质风险审查。科技银行按照风险池基金规模不超过20倍进行放大贷款。

第六条 基金可以采用“政府&担保(保险)公司&银行”三方和“政府&银行”双方二种合作方式。风险分担比例分别为40%、40%、20%和50%、50%。

当贷款出现风险需要风险池基金代偿,则风险池基金按照约定比例履行代偿责任,具体由区中小担保公司代为履行相关代偿手续,代偿金额为贷款本息的40%或50%。(注:“贷款本息”是指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和借款利息,不包括逾期产生的罚息、滞纳金等其他费用,下同)

第七条 对纳入风险池基金分担风险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不高于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90个基点(BP),最高不超过4.4%。

第八条 借款企业到期不能如期偿还债务时(包括但不限于本金逾期、利息逾期、银行宣布提前到期等),银行应立即向区科技局、区中小担保公司出具《逾期通知书》,并向借款企业进行催讨;债务到期60天内企业仍未还贷的,区中小担保公司根据《逾期通知书》和区科技局出具的代偿通知,审核无误后将代偿资金划转至银行指定的贷款还款账户。

第九条 风险池基金承担有限代偿责任,在余额归零的情况下,不再承担之外的代偿责任。

第四章 追偿和核销

第十条 对风险池基金代偿的贷款本息,科技银行和担保(保险)公司要成立专案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全力向借款企业及其他担保人追偿。如科技银行和担保(保险)公司怠于追偿的,不再给其安排后续的其他代偿资金,不再在下一年度将其列入受风险池基金支持的科技银行名单。

区中小担保公司可委托科技银行或担保(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利,也可自行行使追偿权利,自行独立向企业、个人及其他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十一条 追偿所获资金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承担比例清算后,按风险池基金代偿比例充入基金账户。

第十二条 同一借款企业在同一科技银行既有“风险池基金”信用贷款,又有一般商业信用贷款的情况下,科技银行应将收到的归还资金和追偿资金优先冲减“风险池基金”贷款项下的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呆账核销相关规定,科技银行对代偿的最终损失部分予以核销前,应报区科技局、区中小担保公司审查,区科技局、区中小担保公司再根据审查情况向区财政局报告。

第十四条 报区科技局、区中小担保公司核销资料如下:

1、科技银行提出的核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代偿和追偿情况、形成的代偿损失情况等;

2、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及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

3、区科技局、区中小担保公司要求补充的资料。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受风险池基金支持的企业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管理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的,科技银行有权中止和追讨已发放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建立定期信息沟通机制。科技银行要向区科技局、区中小担保公司通报科技型企业信贷投放和管理情况;区科技局要定期更新支持企业名单;区财政局要定期对风险池基金运作进行监督,不断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21日起实施,原《鄞州区科技信贷风险池基金使用管理办法》(鄞科〔2023〕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