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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鄞州象山港大桥及连接线日常养护工程“4·1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处理和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发布日期: 2024-07-12 信息来源: 鄞州区应急管理局 信息来源:

2023年4月18日23时左右,宁波泰都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对象山港大桥全线一车道及中分带进行泥沙清理及除草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6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交通运输局和咸祥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2023年8月18日,事故调查报告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

根据《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回头看”的通知》,对该事故调查处理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报告如下:

一、事故调查处理过程

(一)行政执法主体方面。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区政府可委托区应急管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一般事故。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方面。本案行政执法人员为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在编行政执法人员,均持有《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且符合2名以上执法人员的要求。

(三)行政执法权限方面。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自2023年8月3日收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后,区政府有权依法作出批复。本案属于区政府的管辖范围。

(四)认定事实和证据方面。本案认定事实清楚。区应急管理局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宁波鄞州象山港大桥及连接线日常养护工程“4·1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案卷中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照片、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赔偿协议提取件等证据,能够证明宁波鄞州象山港大桥及连接线日常养护工程“4·18”发生事实。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方面。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区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本案适用法律依据准确。

(六)定性方面。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款第四项“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案中发生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2万元,关于一般事故的定性准确。

(七)行政执法程序方面:。本案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按规定报请区政府批复等行政执法程序合法。

(八)行政执法文书方面。本案行政执法文书总体规范。

综上所见,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二、防范整改落实情况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宁波鄞州象山港大桥及连接线日常养护工程“4·1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结果的批复》印发以后,宁波泰都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鄞州区交通运输局对照职责,认真落实各项事故整改措施。

(一)宁波泰都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重新修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高处作业管理办法、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健全并完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职责,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3.组织开展一系列学习教育活动。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法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各养护站为单元开展查隐患、查安全死角和盲区的安全生产活动,开展反违章指挥、反违章操作、反违反劳动纪律的活动;全体员工参与事故隐患和安全问题大排查,创建无隐患岗位。3.明确高处作业、夜间作业注意事项,包括危险点的具体预防措施、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操作规程、事故避险和急救措施等。4.对岗位作业人员进行调整和补充,根据各自的身体素质、心理素质、技术素质重新定岗定责,加强安全技术训练。

(二)鄞州区交通运输局。1.及时通报事故情况,召开安全会议。2023年4月下旬召开一季度安全生产会议,会上通报“4·1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情况,研究部署同类型企业的“举一反三”隐患自查工作。在事故原因基本查清的基础上,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特别是针对在建交通工程领域,要求业务科室、执法队和行业中心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加强针对性监管、指导服务和执法,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消除生产安全隐患,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2.加强在建工程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结合《鄞州区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和防汛防台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深刻汲取近期各类事故教训,聚焦交通运输安全应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全面查找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和不足,彻底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举一反三深化安全生产治理,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安全生产基础保障能力。大排查大整治期间,共检查在建项目9个,共计23条安全隐患,并已全部整改,分别是:鄞县大道(梅湖至宝瞻公路)工程6条、天童南路(绕城高速-环镇路)改造提升工程3条、横溪钱岙至明州大道公路工程4条、横溪镇坝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即奉钱线改建工程)2条、横邹线提升工程1条、宁和路邱隘段一期工程1条、咸祥镇镇区咸兴路及咸球路综合改造工程2条、甲汪公路改造工程3条、瞻岐镇穿咸线至大方路改建工程1条,主要共性隐患为:沥青下面层铺设完并开放交通后未划设临时标线、压顶施工占用道路未设置提前告示牌及安全围挡、临时用电线缆局部未架空、临水临边路段局部安全围挡不规范、部分工人未穿戴反光背心及安全帽,均已整改完成。

三、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落实情况

由鄞州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泰都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泰都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娄*杰予以行政处罚。处罚已执行完毕。

(一)宁波泰都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3年8月23日立案,2023年10月20日延期,2023年11月20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11月30日将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缴至指定账户。

(二)宁波泰都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娄*杰。2023年8月23日立案,2023年10月20日延期,2023年11月20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11月30日将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缴至指定账户。

从“4·18”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看,评估认为,相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主体能够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都严格落实了《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宁波鄞州象山港大桥及连接线日常养护工程“4·1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结果的批复》中有关事故责任追究以及整改措施建议的各项要求。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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