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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收费目录公示
发布日期: 2024-06-27 信息来源: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信息来源: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批准文号备注
森林植被恢复费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
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15元/平方米;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10元/平方米;宣林地,5元/平方米。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1款规
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3、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分别对应1、2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4、经营性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分别对应1、2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详见文件浙财综[2016]16号
耕地开垦费28元/平方米详见文件浙政发[2000]292号1、根据浙政发[2008] 39号规定,自6月11日起,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再缴纳补充耕地的任何费用。
2、根据浙政办发[2014] 25号规定,自该通知下发之日起,耕地开垦费按收费标准的两倍收取。占用基本农田、标准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按收费标准的四倍收取。
3、根据浙财综[2014] 73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耕地开垦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耕地开垦费。
浙政发[2008]39号
浙政办发[2014]25号
土地闲置费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详见文件自然资源部53号令根据浙财综[2014] 73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土地闲置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土地闲置费。
国发[2008]3号
土地复垦费详见文件(根据土地破坏程度、复垦标准、垦量等确定)详见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省政府1993年第33号令_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根据浙财综[2014] 73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土地复垦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土地复垦费。
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车位、车库、储藏室(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80元/件;非住宅(如:商业、办公、工交仓储等):550元/件
详见文件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
浙价服[2009]192号
浙价费[2018]145号
浙价费[2013]233号
浙价费[2008]250号
浙价办[2012]249号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税[201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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