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收费目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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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06-27
信息来源: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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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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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 | 批准文号 | 备注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 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15元/平方米;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10元/平方米;宣林地,5元/平方米。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1款规 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3、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分别对应1、2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4、经营性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分别对应1、2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 详见文件 | 浙财综[2016]16号 |
| 耕地开垦费 | 28元/平方米 | 详见文件 | 浙政发[2000]292号 | 1、根据浙政发[2008] 39号规定,自6月11日起,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再缴纳补充耕地的任何费用。 2、根据浙政办发[2014] 25号规定,自该通知下发之日起,耕地开垦费按收费标准的两倍收取。占用基本农田、标准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按收费标准的四倍收取。 3、根据浙财综[2014] 73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耕地开垦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耕地开垦费。 | 浙政发[2008]39号 | 浙政办发[2014]25号 | 土地闲置费 | 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 详见文件 | 自然资源部53号令 | 根据浙财综[2014] 73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土地闲置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土地闲置费。 | 国发[2008]3号 | 土地复垦费 | 详见文件(根据土地破坏程度、复垦标准、垦量等确定) | 详见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省政府1993年第33号令_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 | 根据浙财综[2014] 73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土地复垦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土地复垦费。 | 不动产登记费 | 住宅、车位、车库、储藏室(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80元/件;非住宅(如:商业、办公、工交仓储等):550元/件 | 详见文件 | 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
|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 | 浙价服[2009]192号 | 浙价费[2018]145号 | 浙价费[2013]233号 | 浙价费[2008]250号 | 浙价办[2012]249号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财税[2019]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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