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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69042/2024-119814
组配分类 区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4-06-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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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低收入困难家庭物业服务相关费用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26 10:44 来源:区政府办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YZD01-2024-0001
文件编号 鄞政办发〔2024〕27号
正文内容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鄞州区低收入困难家庭物业服务相关费用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6日

鄞州区低收入困难家庭物业服务

相关费用补助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低收入困难家庭物业服务相关费用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切实保障低收入困难家庭享有的专项救助权利,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本办法所称补助对象是指,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房屋(常住房屋,下同)坐落均在鄞州区(含东钱湖镇,不含高新区)的低收入困难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以民政部门公布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作为补助对象依据。

二、补助范围和标准

1.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相关费用是指,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困难户家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的物业服务费(不含日常维修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水电分摊费(不含户内水电费)、专用车位管理费。

2.物业服务相关费用实行先交后补。补助时限与补助对象享受民政救助的时限一致,在民政救助有效期内按月享受补助。

3.补助以户为单位,以12个自然月为一个周期申请补助,每个周期的补助金额合计不超过2000元(含)。跨年度或不足12个月的,按当年度实际月份实施补助。

4.补助对象有2套以上产权房屋(房屋产权所有人与困难户家庭人员信息相符)的,只能申请补助其中一套常住房屋的物业服务相关费用。常住房屋由房屋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核实确认。

三、补助资金来源

补助资金纳入区本级财政预算。

四、补助申请程序

1.申请主体。以低收入困难家庭共同生活的任一成员为代表,在享受民政救助的次年1月向常住房屋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社区居委会应当提供协助。

2.申请材料。申请人应提交《低收入困难家庭物业服务相关费用补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和申请人身份证、物业服务相关费用交纳凭证、不动产权属证书、民政救助有效证件(《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等原件。上述证件如有变更或替换的,可参照执行。

3.社区受理。申请人常住房屋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为受理主体,于每年1月集中受理上年度物业服务相关费用补助申请。社区居委会可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和凭证有效时限、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房屋实际居住等情况进行初审,并负责留存相关资料和凭证的复印件。初审不通过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初审通过的,及时将申报表(附件1)及相关资料凭证的复印件一并上报所属镇(街道)复核。

4.镇(街道)复核。属地镇(街道)应在收到社区居委会初审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后及时完成复核。重点复核:民政救助时限与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申请时限是否对应;是否存在“多套房屋、多地申请”的情形;是否存在承租户申请补助的情形;是否存在申请户内水电费、日常维修费等其他不属于补助范围费用的情形;是否存在“先补后交”的情形;是否存在金额核算错误的情形等。复核不通过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复核通过的,及时将《申请表》(附件1)及《低收入困难家庭物业服务相关费用补助申请汇总名单》(以下简称《汇总名单》,见附件2)报区物业主管部门审批。

5.完成审批。区物业主管部门根据镇(街道)提交的《汇总名单》(附件2)及时完成审批。审批不通过的,应退回属地镇(街道),并说明理由。审批通过的,尽快完成补助费用结算。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将完成审批的《申请表》(附件1)返还属地镇(街道),由属地镇(街道)将所有申请材料统一存档备查。

6.资金下达。区物业主管部门根据审批结果和财政资金管理要求,将预算指标下达属地镇(街道)。属地镇(街道)或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应当在资金下达后及时将补助资金汇入申请人银行账户。

五、信息公布和监督

1.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等相关要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在补助资金下达前,将补助户数、建筑面积、补助金额等信息在网站公开公示,接受监督。

2.各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坚决杜绝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物业服务相关费用补助的行为。凡查实具有以上情节的申请人,取消当年补助资格,已下达补助资金的,由属地镇(街道)负责追缴退回,同时列入今后申报补助的重点审查对象。

六、其他

本办法自2024年7月26日起施行。凡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1.低收入困难家庭物业服务相关费用补助申请表

          2.低收入困难家庭物业服务相关费用补助申请汇总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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