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鄞州区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理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6-12 16:4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区残联


根据宁波市残联等6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试行)》等3个办法的通知(甬残联〔2022〕2号)要求,现将2023年度鄞州区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理公告如下:

一、办理对象

所在单位税务管辖隶属宁波市鄞州区税务局,且在2023年度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除国家机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之外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办理时间

2024年6月11日—2024年7月10日

三、办理单位和地点

宁波市鄞州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教育就业服务中心(宁波市鄞州区文启路天民巷15号2楼211室)

四、条件和标准

享受超比例奖励的用人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安排本省户籍残疾人就业比例超过25%的集中就业企业和超过1.5%的分散按比例就业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1人以上(含)。

(二)残疾人职工必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本省户籍且持有浙江省残联颁发的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三)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发放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四)已于2024年4月1日—6月30日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完成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的单位。

超比例奖励标准:

(一)集中就业企业:每超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按上年度1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奖励。

(二)按比例就业企业和非企业用人单位,以及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每超比例安置1名残疾人,每年按上年度4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奖励。

五、申报材料

填报《宁波市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奖励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六、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用人单位需先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完成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参考该系统核定的本省残疾人安置月数累加,按照12个月一人的标准计算总人数。安排1名1-2级重度残疾人或者1-3级的残疾军人,在超比例安置残疾人人数核定上仍按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

(二)应安排残疾人职工数=在职工总数×应安排残疾人比例(有小数点向上取整数);超比例安排残疾人数=核定的残疾人职工数-应安排残疾人职工数;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1人以上(含)。

(三)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视同自动放弃,逾期不予受理。

(四)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教育就业服务中心于7月15日前对企业申请超比例奖励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用人单位,在鄞州区人民政府官网上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经区残联审定后报区财政,区财政同意后向用人单位拨付超比例奖励资金。

(五)用人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超比例奖励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其奖励资格,追回资金,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行业信用记录。

七、咨询电话:0574-89295631


鄞州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教育就业服务中心

2024年6月12日             

宁波市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奖励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