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69878/2024-118561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4-05-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工商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鄞市监处罚〔2024〕511号) |
发布日期: 2024-05-09 17:14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信息来源: 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宁波欢运家纺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30212MA2GTL8R2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鸿凯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3 联系电话:198****2050 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环球城********* 因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证明文件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05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余月定,张国献为办案人员。 2023年3月24日我局发函至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商情协查罗蒙环球城363处房屋产权人真实信息,4月14日,收到复函说明当事人宁波欢运家纺有限公司在2019年9月3日申请设立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供的经营地址证明材料“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环球城8幢13号307室”的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内容信息与该局存档的房产信息不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5月29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后立案调查。 2022年11月26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环球城8幢13号307室业主毛真金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及声明。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系于2019年9月3日登记注册成立。申请设立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材料中地址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环球城8幢13号307室”的房产信息经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和涉案房屋所有权人提供的房产证复印件对比,购买的房产信息与实际的权证信息不相符,提交的房产信息属虚假材料。本局通过注册登记时预留的电话号码、邮寄《询问通知书》等方式均无法同当事人取得联系。因当事人未到案配合调查,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按无违法所得论处。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复函一份(部分,2页)、浙江省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当事人设立登记时提交的申请资料打印件1份(部分,14页,含房产证和租赁合同),证明案件来源; 2、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查询的当事人资质截图打印件和注册登记时本人提供身份证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作为被处罚对象主体适格,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3、当事人地址列异记录打印件一份(1页)、涉案房屋所有权人提供的声明、身份证复印件和房产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地址被列异和办理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房产资料为虚假材料的事实; 4、《询问通知书》复印件和通知书EMS(编号1216218931804)快递轨迹信息截图打印件一份,证明无法联系当事人的事实。 2024年2月28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甬鄞市监罚告〔2024〕5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本案中,申请人明明没有经营场所,但是在2019年9月申请设立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经营地址证明材料“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环球城8幢13号307室”不动产产权证复印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如下: 罚款50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代收行,上缴国库。(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款二维码有效期为15天)(银行地址:,账户:鄞州银行营业部(账户名: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单位编码:090001;项目编码:030104),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9日 (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十四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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