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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发布日期: 2024-05-16 10:44 信息来源: 区住建局

公租房保障家庭包括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

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是指主申请人户籍在鄞州区城镇地区的住房、收入困难家庭,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城镇住房救助家庭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是指主申请人户籍在鄞州区城镇地区以外的住房、收入困难家庭。

城镇住房救助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主申请人是具有鄞州区城镇户籍的本市城镇常住人口,同时是民政部门签发的《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或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者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户主或持证人。共同申请人是上述证件中载明的在保人员。

(二)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单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户 36 平方米、多人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主申请人是具有鄞州区城镇户籍的本市城镇常住人口,其中年龄未满28周岁的单人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申请人,申请前12个月内应在本市累计缴纳6个月(含)以上的社会保险且处于在缴状态。 

(二)申请前 12 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宁波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60%。

(三)家庭财产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货币财产和房屋资产总额,低于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乘以宁波市商品房销售均价(按宁波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年度商品房销售总额除以销售总面积计算)。

2.家庭企业投资累计不超过 30 万元。

3.家庭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 1 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价格低于宁波市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0 倍。

(四)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单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户 36 平方米、多人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主申请人是具有鄞州区城镇户籍的本市城镇常住人口,其中年龄未满28周岁的单人户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申请人,申请前12个月内应在本市累计缴纳6个月(含)以上的社会保险且处于在缴状态。

(二)申请前 12 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宁波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三)家庭财产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货币财产和房屋资产总额,低于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乘以宁波市商品房销售均价(按宁波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年度商品房销售总额除以销售总面积计算)。

2.家庭企业投资累计不超过 30 万元。

3.家庭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 1 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价格低于宁波市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0 倍。

(四)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单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户 36 平方米、多人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主申请人是与鄞州区注册登记单位签订劳动(工作)合同或者在鄞州区人力社保部门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的本市城镇常住人口。

(二)申请前 12 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宁波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三)家庭财产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货币财产和房屋资产总额,低于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乘以宁波市商品房销售均价(按宁波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年度商品房销售总额除以销售总面积计算)。

2.家庭企业投资累计不超过 30 万元。

3.家庭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 1 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价格低于宁波市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0 倍。

(四)家庭在本市无住房

(五)主申请人申请前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处于在缴状态,其中签订劳动合同的主申请人申请保障时应当在市级或鄞州区缴纳社会保险。

鄞州区注册登记单位是指注册登记住址在鄞州区的用人单位。

(六)家庭主申请人学历、职称、职业技能等级、工作岗位、荣誉称号、新市民量化积分等其中一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本科或以上学历。

2.具有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3.具有技师(含)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获得宁波市区(县、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单位授予的“优秀共产党员”“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劳动模范”“首席工人”“五一劳动奖章”“宁波工匠”“技术能手”称号之一。

5.从事维护城市基本运行的基本公共服务行业和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产业一线工作岗位满一定年限的人员。岗位范围和工作年限,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发布,符合条件人员可不受社保缴纳规定限制。

6.新市民量化积分达到规定分值。具体分值和实施事项,按年度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区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另行发布。

7.省、市规定的其他保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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