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69042jrtyj/2024-119493 | ||
组配分类 | 专项经费 | 发布机构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生成日期 | 2024-04-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下拨2024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4-04-26 10:11 信息来源: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信息来源: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鄞退役军人局发〔2024〕14号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公布2024年度宁波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通知》(甬退役军人局发[2024]7号),现就下拨2024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4年度服役满2年的城乡退役义务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基础标准为91679元。城乡退役士兵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补助标准的10%;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及以上毕业后入伍(2018年之前)和进藏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按城乡义务兵标准的2倍发放; 二、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甬民计发〔2014〕30号文件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根据甬民计发〔2014〕30号和鄞政办发[2023]71号文件精神,在校大学生及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由区财政全额承担;农村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由区财政和各镇承担,承担比例分别为60%和40%,请各镇政府按此比例落实好配套资金。 本次发放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18817120元,其中区财政承担17042236元,余款1774884由各镇财政承担。各镇应于4月 30日前完成一次性补助金(奖励金)的发放工作,做到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附件:1.《鄞州区2024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区财政全额承担表》 2.《鄞州区2024年农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财政分担表》
宁波市鄞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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