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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2023年国家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农发〔2024〕21号)
发布日期: 2024-03-05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BYZD65-2024-0002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将《鄞州区2023年国家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4年1月29日


鄞州区2023年国家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22号)、《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农发〔2023〕99号)、《关于印发〈农作物秸秆准化收储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修订版)〉的通知》(甬农发〔2023〕29号)及《关于印发〈鄞州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鄞农发〔2020〕175号)等文件,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为上级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平、择优资助、注重绩效”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秸秆综合利用展示基地建设:对秸秆综合利用展示基地建设进行补助。

(二)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推广应用:对开展应用晚稻秸秆冬耕快腐还田及秸秆打捆收集利用技术进行补助。

(三)秸秆标准化收储中心建设:对秸秆标准化收储中心建设进行补助。

第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对象:有关的镇(街道)、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实施单位。

第六条  资金补助标准:

(一)秸秆综合利用展示基地建设:对新创建成功的秸秆综合利用展示基地建设主体给予3万元/个的补助。

(二)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推广应用:1、晚稻秸秆冬耕快腐还田技术应用补助:实行铧犁式深耕,完成开沟、确保应用田块基本无积水的,每亩补助80元;应被补助农户要求未开沟或开沟质量不符要求的,每亩补助60元。实行旋耕,完成开沟、确保应用田块基本无积水的,每亩补助50元;应被补助农户要求未开沟或开沟质量不符要求的,每亩补助35元;翻耕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不纳入补贴。2、秸秆打捆收集利用技术应用补助:打捆服务对田间散落稻草基本捡拾干净,基本补助75元/亩,较往年服务面积有提升的,增加的面积再补助5元/亩。

(三)秸秆标准化收储中心建设:对承担农作物秸秆标准化收储中心建设任务的服务组织进行补助,项目验收通过后给予项目建设资金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第七条  在项目全部完成或按实施进度,经业务部门审核(附表)公示后,专项补助资金(指标)按照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办法,由鄞州区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至项目责任单位的镇(街道)财政审计办(科),再由镇(街道)拨付到相关单位和个人,或直接下拨至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农业农村、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适时进行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成效。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调剂解决。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9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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