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69878/2024-117682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鄞州区市场监管局 |
生成日期 | 2024-03-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工商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甬鄞市监罚告〔2024〕221号) |
发布日期: 2024-03-28 09:27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信息来源: 鄞州区市场监管局 |
宁波热邦家具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案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登记成立。申请设立登记时,住所登记事项申请为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环球城8幢12号1604室,向登记注册机关提交的住所证明材料为坐落于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环球城8幢12号1604室的不动产权证复印件、与房屋产权人签订的《租房协议》。经房屋产权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确认比对,你公司提交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的权证编号、房屋所有权人姓名、登记时间、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等内容与实际的权证信息明显不相符,提交的不动产权证复印件系虚假材料。经房屋产权人证实,产权人未与你公司签订过租房协议,或者同意将房屋用于你公司经营,提交的《租房协议》系虚假材料。至案发,你公司查无下落,未接受调查询问,违法所得无法查明。 本局认为: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 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你公司申请公司注册登记时提交的租房协议经房屋产权人证实为虚假材料,产权人未与你公司签订过租房协议,或者同意将房屋用于你公司经营;提交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经房屋产权人、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确认比对,房屋权证的编号、房屋所有权人姓名、登记时间、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等内容与实际或者存档的权证信息明显不相符,为虚假材料。你公司提交上述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你公司查无下落,提交虚假注册材料属主观明知,客观上对市场主体登记秩序造成了危害,调查过程既无主动作为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情节,也无注册公司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从重情节,按裁量应当给予你公司一般处罚。经综合考量本案违法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拟对你公司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罚款50000.00元(伍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吴大祥 联系电话:0574-88356501 联系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善嘉路286弄17号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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