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公告(黄苏芬)

发布日期:2024-03-28 14:5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鄞州人民医院医共体东部新城分院

黄苏芬:

你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和未书写1名患者门诊就诊病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3月22日作出了甬鄞卫医罚〔2024〕11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你: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或邮寄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甬鄞卫医罚〔2024〕11号)。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鄞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期限为三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学士路1221号,联系电话0574-88219752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