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董飞超)

发布日期:2024-03-19 10:4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鄞州人民医院医共体东部新城分院

董飞超:

2023年07月30日,你未按规定为1名患者填写病历资料(患者《手术部位标示图》等病历资料中手术名称、拟定手术方案内容有字迹刮除且未签名确认现象)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03月11日作出了甬鄞卫医罚告〔2024〕1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给予你: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鄞卫医罚告〔2024〕13号),现依法公告送达。本公告期限为三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可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的要求,也可到我局要求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学士路1221号,联系电话0574-88219752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