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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969675/2024-118203
组配分类 部门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4-02-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社会福利 体裁分类 其他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部门负责人解读】鄞州区民政局区老龄事业发展促进中心主任胡宁华解读:《鄞州区家院互融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日期: 2024-02-07 15:14 信息来源: 区民政局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鄞州区家院互融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解读人:鄞州区民政局区老龄事业发展促进中心主任胡宁华

解读时间:2024年4月22日

咨询电话:0574-89295755

为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差异化的养老服务需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了《鄞州区家院互融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施细则(修订)》。现就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宁波市民政局等部门出台了《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养老服务提质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甬政办发〔2021〕21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3〕60号)等文件,且随着我区人口老龄化形势的日趋严峻、老年人对养老服务需求的逐渐提高,原有的《鄞州区家院互融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施细则》(鄞民〔2018〕84号)已无法满足养老服务行业的最新需求,因此制定《鄞州区家院互融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施细则(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养老服务提质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甬政办发〔2021〕21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3〕60号)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包括六条内容和八个附件。

第一条明确了我区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及服务标准;

第二条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和形式;

第三条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四条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服务流程;

第五条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规范要求;

第六条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管理机制

附件包含八项内容。分别为鄞州区申请异地家院互融政府购买服务确认书、鄞州区家院互融服务项目清单、鄞州区家院互融政府购买服务申请书、诚信承诺书、鄞州区家院互融政府购买服务申请委托书、鄞州区家院互融政府购买服务评估结果告知书、鄞州区家院互融政府购买服务告知书、鄞州区家院互融政府购买服务流程图。有助于老年人清晰简洁地了解政府购买服务的申请方式和所需材料。

四、适用对象

鄞州区户籍的60周岁及以上的居家老年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商。

(一)区内对象:A类重点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本人或其子女获得过区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经评估照护等级为重度、中度、轻度老年人。重度标准为每人每月45小时,中度为每人每月30小时,轻度为每人每月12小时

(二)区内对象:B类高龄对象。80周岁及以上、70周岁及以上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老年人,标准为每人每月3小时。具有鄞州区户籍并居住在鄞州区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80周岁及以上的生活自理居家老年人,标准为每月4.5小时。

(三)区内对象:C类一般对象。60周岁-79周岁的经评估照护等级为轻度及以上的独居老年人(包括无子女或除子女外的家庭照护者;子女不居住在本村、社区;子女虽居住在本村、社区但因子女失智、残疾、重病而无赡养能力等的丧偶未再婚老人),标准为每人每月2小时。

(四)异地申请对象:拥有鄞州区户籍但居住在宁波市内其他区的老年人,按照宁波市标准享受服务。

五、注意事项

(一)政府购买服务与养老服务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可同时享受。

(二)A类服务对象时长累积不可超过2个月,B、C类服务对象时长累积不可超过3个月。

(三)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鄞州区家院互融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鄞民〔2018〕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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