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ZD99I-2024-0003
各行政村(场、居、社),企事业单位,机关各办(中心、所):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和《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鄞政办发〔2019〕61号)和《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姜山镇对2024年8月30日以前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决定宣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0件(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4件(附件2),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0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日 附件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责任单位 | 1 | 关于在全镇开展文明家庭、文明家庭示范户评比活动的通知 | 姜政〔2010〕76号 | 党建综合办公室 | 2 | 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人民政府关于姜山镇农资包装废弃物统一回收和集中无害化处置实施方案 | 姜政〔2014〕64号 | 农业农村办公室 | 3 | 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鄞州区姜山镇2015-2016年农村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安装(换装)工作实施方》的通知 | 姜政〔2015〕31号 | 农业农村办公室 | 4 | 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姜政〔2017〕80号 | 党建综合办公室 | 5 | 关于明确姜山镇经济发展扶持政策中涉及安全生产有关内容的通知 | 姜政〔2018〕20号 | 发展服务办公室 | 6 | 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姜山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制度的若干规定 | 姜政〔2019〕16号 | 农业农村办公室 | 7 | 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姜山(行规)〔2021〕02号 | 党建综合办公室 | 8 | 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姜山镇农贸市场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 | 姜政〔2020〕80号 | 村镇建设办公室 | 9 | 明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姜山镇人民政府2022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 | 姜政〔2022〕1号 | 发展服务办公室 | 10 | 明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姜山镇人民政府2022年企业先进评选办法 | 姜政〔2022〕2号 | 发展服务办公室 |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责任单位 | 1 | 鄞州区姜山镇关于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 | 姜政〔2008〕49号 | 平安法治办公室 | 2 | 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人民政府关于姜山镇村级基建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 姜政〔2014〕33号 | 农业农村办公室 | 3 | 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姜山镇卫生健康单位创建行动的实施意见 | 姜政〔2019〕29号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4 | 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姜山镇拆迁安置小区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维修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姜政〔2019〕52号 | 社区管理办公室 | 5 | 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方案 | 姜政〔2019〕79号 | 平安法治办公室 | 6 | 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人民政府关于姜山镇户口迁移落户区域划分方案的实施意见(试行) | 姜政〔2019〕93号 | 平安法治办公室 | 7 | 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人民政府关于姜山镇2020年农业经济发展实施意见 | 姜政〔2020〕144号 | 农业农村办公室 | 8 | 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姜山镇打击查处“两非”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 姜政〔2020〕72号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9 | 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姜山镇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与循环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 姜政〔2020〕78号 | 村镇建设办公室 | 10 | 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姜山镇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姜政〔2020〕25号 | 财政审计办公室 | 11 | 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 | 姜政〔2021〕88号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12 | 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姜政〔2023〕44号 | 党建综合办公室 | 13 | 明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姜山镇人民政府2024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 | 姜政〔2024〕1号 | 发展服务办公室 | 14 | 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姜山镇农村集体“三资”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 姜政〔2024〕7号 | 农业农村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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