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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69878/2024-116099
组配分类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4-01-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工商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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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市鄞州区司法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企业合规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03 17:12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YZD68-2024-0001
文件编号 鄞市监〔2024〕1号
正文内容

各市场监管所、机关各科室、行政执法队,各司法所:

为深化落实省委、市委、区委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决策部署,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树立依法行政、助企为企的执法理念,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市场监管领域企业合规工作指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研究学习,并做好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映。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鄞州区司法局

2024年1月3日


市场监管领域企业合规工作指引

为规范市场监管领域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办理,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涉企行政执法中推行“轻微违法首违不罚”等十项措施的指导意见》(鄞政办发〔2023〕25 号)、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涉企行政执法中推行“轻微违法首违不罚”等十项措施的工作方案》(甬鄞党法办发〔2023〕2号)、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聚焦三个“一号工程”打造企业行政合规指导全链服务网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市监综〔2023〕81号)、《宁波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甬市监法〔2022〕452 号)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工作指引,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企业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针对具体违法行为,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整改结果作为行政处罚的裁量因素,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类案再发

第二条 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平等保护、标本兼治原则,树立包容审慎执法理念,贯彻适用轻微违法首违不罚制度,激励市场经营主体及时自我纠错,减轻、消除社会危害后果,提高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

第三条 涉案企业合规程序适用于以下市场主体: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提出企业合规申请:

(一)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四)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可以申请企业合规的其他情形。

企业合规申请人应当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条件,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体系,自愿接受企业合规体系检查、评估与监督。

第五条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适用涉案企业合规:

(一)违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 

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

(五)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第二章  涉案企业合规事前评估

第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案件承办机构在办理涉企案件时,应当结合案件因素、企业因素等,全面评估审查启动涉案企业合规程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第七条 评估案件因素时,应当注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违法事实已经查清无遗漏;

(二)涉案企业如实供述违法事实,自愿认罚,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弥补因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三)案件定性、量罚情节以及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情况。

第八条 评估企业因素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企业有合法稳定的业务,案发后继续生产经营,发展前景状况良好等;

(二)企业规模效益包括企业类型行业吸纳就业人数、营业收入、技术创新情况等;

(三)违法主要原因,企业在决策、财务、税务、经营、市场交易、员工管理等方面制度漏洞,特别是与涉案事实相关联的部门日常经营管理的漏洞等;

(四)企业合规整改态度与规划,停止涉嫌违法的经营行为,自愿承诺合规整改,初步形成合规整改思路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等。

涉案企业主动申请合规整改的,企业应当结合上述案件因素、企业因素开展自我评估,并提交合规申请书、承诺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不齐的,通知涉案企业在日内补充提交

第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案件承办机构开展涉案企业合规必要性、可行性审查的,可以审查证据材料,实地走访企业,征询涉案企业、个人意见,可以听取企业住所地人民政府、行政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十一条 经事前评估,市场监管部门案件承办机构建议启动涉案企业合规程序的,应当制作开展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的情况报告,分析案件基本情况、企业合规意愿、社会调查情况、合规整改方向和要求、初步整改期限等,经市场监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决定。

对于涉案企业提出企业合规申请,经事前评估审查,决定不启动涉案企业合规程序的,应当及时回复申请人,说明不启动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二条 决定启动合规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向企业送达同意开展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告知书。

第三章  涉案企业合规监督考察

第十三条 会商机制由市场监管部门案件承办机构、相关业务科室、综合纪检内审室、法机构、执法指导机构派员参加,并确定一至两名召集人。

第十四条会商机制启动后,市场监管部门案件承办机构应当督促涉案企业根据要求提交多项或专项合规计划书,并报会商。

初步审查企业合规计划后,会商召集人可以召集涉案企业代表等召开会议,重点围绕以下内容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进行商讨并提出完善的意见、建议:

(一)涉案企业完成合规计划具备可能性、可操作性,对预防治理违法行为或者同类违法行为具有实效性的,合规应严格按计划实行;

)合规计划没有覆盖涉案企业在合规领域的薄弱环节和明显漏洞的,应重新制定

)其他根据涉案企业实际情况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

第十 市场监管部门案件承办机构应当督促涉案企业根据相关意见、建议对合规计划进行补充完善。合规计划一般不超过60日整改难度较大的可以视情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

十六 合规考察期内,市场监管部门案件承办机构发现涉案企业在整改落实过程中存在未及时整改的,应当及时联系会商召集人,由会商人员对涉案企业进行指导并提出纠正意见。

合规考察期内,市场监管部门案件承办机构发现涉案企业在整改落实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情况的,合规考察终止,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合规考察期内,市场监管部门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单独或者联合会商人员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可以采取定期实地考察、临时走访抽查、电话问询和书面审查整改情况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章  涉案企业合规评估验收

第十七条 合规考察期限届满后,市场监管部门案件承办机构对合规报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合规报告是否符合合规建设情况等基本要素;

(二)会商机制考察过程中形成的评估方案、考察记录、访谈或会议记录等评估材料是否一并提交;

三)会商人员的意见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不同意见的情形。

第十八条 合规考察期限届满后,市场监管部门案件承办机应当结合合规报告等资料围绕企业合规行为准则组织体系合规机制、合规文化等方面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成效全面进行审查验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能够有效识别、控制涉案合规风险;

(二)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改正;

(三)已建立合规管理机构或者配置合规管理人员,及其职权内容;

(四)与涉案合规风险相关的制度漏洞或工作流程已得到改进、完善;

(五)已建立起合规风险监测、举报、调查、处理和定期报告机制;

(六)相关工作机制有必要的人力、物力予以保障,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落实;

(七)开展必要的合规培训,企业形成较好的合规文化;

(八)其他有利于防范、识别、应对企业合规风险的整改措施。

第十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案件承办机构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成效进行评估验收时,应当实地走访企业听取汇报、调查核实。

第二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案件承办机构认为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符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应提请会商机制对合规成效进行评估验收。评估验收应当由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参加访谈。视案情,可以邀请相关单位参加验收并认真听取意见。同时应当随机选取涉案企业部分员工展开询问。询问对象不少于二人,可以是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合规专员,也可以是企业合规机构或者与涉案合规风险直接关联的企业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等。询问应当个别进行。

第二十一条 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完成评估验收后,市场监管部门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分析说明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开展情况、验收过程、验收结果等。涉案企业合规考察资料一并归入案卷。

第五章  涉案企业合规案件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涉案企业合规整改通过评估验收的,市场监管部门案件承办机构综合考虑具体案情等因素,可以对涉案企业作出减轻处罚、不予处罚建议提交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经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对涉案企业减轻处罚、不予处罚决定。

第二十三条 考察期限届满,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未通过评估验收,经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确有必要延长整改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没有延期整改必要的,或者延期整改后仍未通过评估验收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涉案企业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企业以外的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案件,可参照适用本指引。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指引自2024年2月3日起施行,2023年6月30日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市鄞州区司法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企业合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鄞市监〔2023〕69号)同时废止。

相关内容如与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上级有关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的规定、要求等发生变化的,可以对本工作指引相关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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