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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69042/2023-112141
组配分类 区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3-08-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扶贫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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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促进对口协作支援奖励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30 15:21 来源:区政府办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YZD01-2023-0006
文件编号 鄞政办发〔2023〕53号
正文内容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鄞州区促进对口协作支援奖励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8日


鄞州区促进对口协作支援奖励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0部门关于继续大力实施消费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指导意见》(发改振兴〔2021〕64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支持企业参与对口地区产业合作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9〕75号)等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促进对口协作支援的工作要求,鼓励鄞州社会各阶层参与此项工作,提高对口协作支援凝聚力,经区政府同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范围为鄞州区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对口合作、山海协作和结对帮扶地区(以下简称“对口地区”)的产业合作、劳务协作、消费帮扶项目,以及助力对口协作支援的社会组织的考评奖励补贴。

第三条 奖励补贴资金指的是鄞州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对参与鄞州对口地区的产业合作、劳务协作、消费帮扶的企业等实体,以及助力对口协作支援的社会组织的专项奖励补贴资金。

第二章 奖励补贴的对象、范围和要求

第四条 对象和范围

(一)产业合作企业。对注册纳税在对口地区且当年实际到位(对口地区区外资金)制造业项目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或服务业、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100万元(含)以上,且吸纳当地农村劳动力就业的投资主体。

(二)劳务协作企业。参与对口地区劳务协作的我区用人单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三)消费帮扶采购销售企业。注册在鄞州区且采购对口地区农特产品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在鄞州区内开设对口地区农特产品销售网点,营业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且年采购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注册在盐源县、木里县,销售盐源县、木里县农特产品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四)消费帮扶特色街区(综合体)运营主体及对口地区农特产品展示展销中心(综合门店)。鄞州区内对口地区商家达到一定经营面积和销售规模,且有一定的对口地区民俗特色氛围营造的消费帮扶特色街区(综合体)的运营主体;以及在鄞州区消费帮扶特色街区(综合体)设立的对口地区农特产品展示展销中心(综合门店),正常经营且切实承担对口地区农特产品宣传展示功能的,经对口地区相关政府部门认证的企业(该范围扩大至宁波市对口地区)。

(五)助力对口协作支援的社会组织。积极助力鄞州对口协作支援工作,参与并引导企业赴对口地区开展产业合作、消费帮扶、社会帮扶的社会组织。

第五条 奖励补贴对象应对当地经济持续发展或低收入群众改善生活条件起到较好带动作用,当年存在安全生产、环保、信用“一票否决”事项的,原则上取消本政策享受资格。

第三章 奖励补贴标准

第六条 根据区政府年度财政专项预算安排,相关奖励补贴资金按照“总量控制、最高限额”的原则组织实施,测算申报总金额超过年度预算总金额时,奖励补贴标准按同比例调减,享受过市级同类补贴的酌情扣减。

(一)产业合作奖励标准

按实到投资额分段给予奖励,实到投资中的1000万元(含)以下部分,给予1%的奖励;实到投资中的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部分,给予5‰的奖励;实到投资中的20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3‰的奖励;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增资、并购项目视同新设项目奖励。

(二)劳务协作补贴标准

对我区用人单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下同)招用对口地区有组织输送的脱贫劳动力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年1万元的爱心岗位补贴,并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对我区用人单位招用对口地区有组织输送的其他劳动力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年0.6万元的爱心岗位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每人累计不超过3年。对我区接收对口地区职技院校学生实习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500元的生活补贴,每年最长不超过6个月。结合实际情况每年认定一批吸纳对口地区劳动力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企业为就业帮扶基地,给予每家单位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的奖补。

(三)消费帮扶采购销售奖励标准

1.注册在鄞州区的企业采购对口地区农特产品100万元(含)以上,给予年度采购额1%的奖励,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10万元。

2.符合条件的每家对口地区农特产品销售网点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场地租赁和装修费补助(对实质上为同一家店的不予重复补助);对入驻鄞州区消费帮扶特色街区(综合体)的对口地区农特产品展示展销中心(综合门店),可按照当年经营场地租赁费的20%予以奖励,单店每年不超过5万元,最多连续3年;每个对口地区农特产品展示展销中心(综合门店)只限一家(对挂不同对口地区名称店招、实际性质重叠的不予重复补助),对已享受3万元网点一次性补助的,需予以相应扣除。

3.注册在盐源县、木里县的企业,销售盐源县、木里县农特产品1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年度销售额5‰的奖励,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5万元。

(四)消费帮扶特色街区(综合体)奖励标准

鄞州区域内的对口地区消费帮扶特色街区(综合体),根据综合考评情况,街区(综合体)运营主体每年可申请10-40万元不等的奖励。具体考评细则由区对口办负责制定。

(五)助力对口协作支援奖励标准

积极助力鄞州对口协作支援工作的社会组织,根据综合考评情况,每年可申请3-8万元不等的奖励。具体考评细则由区对口办联合区民政局负责制定。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管理

第七条  奖励补贴资金实行申请审核制度,申请计算时段为申请时的上一年度;各申报主体的申报材料,除劳务协作由人社部门自行审核外,产业合作、消费帮扶、助力对口协作支援等奖励资金由区对口办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区对口办提出奖励资金分配方案,经区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在相关网站上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资金拨付文件。

第八条  区对口办、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奖励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规范、有效、安全使用。各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对采取伪造、虚报等手段骗取奖励补贴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追回已安排的奖励补贴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进行查处,构成违法或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28日起施行,原《鄞州区促进对口协作支援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鄞政办发〔2022〕21号)停止执行。



附件:1.产业合作奖励资金申报表

          2.劳务协作稳岗补贴申报表

          3.消费帮扶(采购销售)奖励资金申报表

          4.消费帮扶(销售网点、展示展销中心)奖励资金申报表

          5.消费帮扶特色街区(综合体)运营考评奖励资金申报表

          6.助力对口协作支援工作考评奖励资金申报表

          7.消费帮扶特色街区(综合体)运营奖励考评细则

          8.对口地区商户认定标准

          9.助力对口协作支援工作考评细则


鄞政办发〔2023〕5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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