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鄞州区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2023年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3〕10号)文件精神,区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了《鄞州区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文件内容进行公示。
一、公示时间:2023年8月14日-2022年8月22日。
二、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通过来电、来信向宁波市鄞州区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反映,反映问题请署实名。
三、联系电话:0574-89298386,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568号424室。
附件:鄞州区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鄞州区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8月14日
附件
鄞州区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鄞州区委、区政府关于《2023年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3〕10号)文件精神,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城市数据资源,加快智慧技术的应用,加快智慧城市建设,提升社会治理水平,设立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按年度预算安排,用于对社会资本投资的智慧城市重点项目及市场化运营建设项目、智慧城市应用试点及智慧城市创新等项目进行补助。
第三条 扶持原则
(一)扶持重点。积极发挥专项资金引导鼓励作用,重点扶持在数据共享、社会公共服务等方面作用效果明显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
(二)资源整合。统筹资源,政策配合,遵循“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原则,全面推进智慧城市建设。
(三)注重绩效。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以绩效目标作为资金使用和项目确定的依据,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补助申报对象
第四条 项目补助申报对象:
(一)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具备承担项目的技术创新能力;
(三)具备较好的管理水平和健全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第三章 补助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2021年1月1日之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的社会资本投资运营的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可以申报以下资金补助:
(一)社会资本投资的智慧城市重点项目补助:探索市场化运作的智慧城市综合应用,对经认定的实际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已建设完成且有一定社会效益的,已具备全区推广价值且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含国企)投资建设的项目除外),经评审列入社会资本投资的智慧城市重点项目并给予补助。重点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智慧城市应用试点和智慧城市创新项目补助:对经评审列入区级智慧城市应用试点和智慧城市创新项目(财政性资金(含国企)投资建设的项目除外),给予补助。应用试点和创新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补助申请,需提供以下书面申报材料:
(一)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鄞州区智慧城市建设项目补助申报表;
2.项目总结报告和相关文档等资料;
3.项目投资核算表;
4.营业执照副本、登记证复印件等申报主体证明材料;
5.申报主体上季度的纳税申报表;
6.申报主体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7.申报真实性承诺书;
8.所获荣誉、项目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说明、成果证明、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双软资质等其他资料。
(二)申报资料纸质打印,装订后一式二份,其中申报表、项目总结报告、项目投资核算表须同时提交电子稿。
第七条 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归口申报的原则,通过申请单位所在地的镇、街道、工业园区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申报。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送区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
第八条 申请单位所在地的镇、街道、工业园区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属地内申请单位所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负责人签署推荐意见后,加盖管理部门用章。
第五章 受理及资金拨付
第九条 申报受理
智慧城市建设项目补助申报具体以申报通知为准。区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申报受理。
第十条 审查和经费安排
(一)申报初审。由区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对申报资料进行条件符合性初审。
(二)申报评审。区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组织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经费安排建议。经初审和评审后,由区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根据专项资金安排及申报评审情况提出经费安排建议。
(四)经费审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重点项目补助经费安排建议进行审核,区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参考第三方审核结果形成经费安排方案。
(五)经费安排标准。重点项目补助申报,按申报评审意见分为重点推荐、一般推荐、不推荐三档,重点推荐项目给予按实际投入额不超过10%的补助;一般推荐项目给予按实际投入额不超过5%的补助;不推荐项目不予补助。应用试点和创新项目补助申报,按申报评审意见分为重点推荐、一般推荐、不推荐三档,推荐项目补助金额另行确定,不推荐项目不予补助。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
(一)经费安排方案由区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按要求公示。
(二)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区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提出,区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在异议提出后的规定时间内进行调查取证,异议成立的,不予补助。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拨付补助经费,通过“甬易办”平台兑现。
第六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和领取本补助:
(一)存在偷税、漏税、骗税等行为,受到税务部门处罚的;
(二)近三年内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三)近三年内同类项目在鄞州区范围内享受过财政性补助的;
(四)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第十三条 若同时申报其他补助的,应及时以函件形式告知。在申报认定过程中如隐瞒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在年预算安排额度内发放。若超过预算或专项资金安排,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由区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会同各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原《鄞州区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