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鄞州区农家乐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3-07-14 信息来源: 区农业农村局 信息来源: 区农业农村局 |
鄞农发〔2023〕95号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农家乐发展,促进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依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组织做好农家乐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农家乐服务等级划分要求》DB33/T669 -2021和《宁波市农旅融合示范点(农家休闲旅游点)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结合我区农家乐发展实际,制定了《鄞州区农家乐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鄞州区农家乐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鄞州区农家乐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鄞州区农家乐的发展,提升农家乐行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满足城乡居民多元化消费需求,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和乡村产业振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家乐是指位于农村,依托乡村资源立足农业产业,以村(居)民自有住宅、村集体用房或其他设施等合法建筑为经营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800 平方米,经营场所 符合相关条件,业主参与服务接待,提供“吃农家饭、住农家屋、看农家景、干农家活、购农家物、享农家趣”等服务,并经商事登记(市场主体登记)的小型经营实体。 第三条 农家乐申报认定遵循主体自愿、择优认定、动态监测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本办法适用于新申报和已认定的区级农家乐。 第四条 各镇(街)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农家乐申报,并协助区农业农村局进行指导和管理。各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规定做好农家乐的相关行业指导和监管工作。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区级农家乐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级农家乐每年申报认定一次,每三年动态监测一次。由区农业农村局或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监测审核。宁波市农旅融合示范点及以上农家乐等级申报认定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经营管理:在鄞州区域范围内取得合法经营资格,正常经营 2 年以上;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依法纳税,无拖欠职工工资和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现象;各项管理制度完善,与经营项目相关的各类许可证齐全,符合农家乐等级认定基本条件。 第七条 产业基础和规模:符合鄞州区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种养殖面积原则在 30 亩(含)及以上。 第八条 安全生产:按照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措施;有能满足需要的安全、消防、救护、环保等设施;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卫生安全;坚持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和安全培训,关键和重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第九条 基础设施:整理规划布局科学、整洁、有序。道路通畅,标识标牌、停车场、休憩场所等配套设施健全。无违章占用耕地乱搭滥建现象。建立了符合环保标准的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第十条 休闲项目:休闲项目特色鲜明,功能突出,知识性、趣味性、体验性强,能将农业生产、农村生活、民俗文化融入休闲体验活动中。提供可参与性项目 2 项及以上,参与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观光观赏、康养健身、科普教育、亲子、农家餐饮烧烤、农事体验、垂钓、采摘、住宿露营、农产品销售、团建拓展、手工制作、民俗演艺、其他文化游乐等。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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