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农业农村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3-06-30 信息来源: 区农业农村局 信息来源: 区农业农村局 |
鄞农发〔2023〕90号 |
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发展服务办): 为进一步加强与规范涉农各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农业“双强”行动,促进农业提质增效,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现将《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农业农村发展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农业农村发展扶持政策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30日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农业农村发展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加强与规范涉农各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农业“双强”行动,促进农业提质增效,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特制订我区2023年农业农村有关发展扶持政策。 一、农业生产发展 (一)粮油产业发展 1、粮油生产规模种植补贴。对土地经营面积50亩及以上,且全年稻麦播种面积50亩及以上的区内生产经营主体,大(小)麦、单季晚稻每亩补贴120元,市、区各承担50%;早稻每亩补贴210元,市级承担75元/亩、区级承担135元/亩;连作晚稻每亩补贴170元,市、区各承担50%。对油菜种植规模在20亩以上的区内生产经营主体,每亩补贴220元,市、区各承担50%;对油茶连片种植规模在20亩以上的新建示范基地,经区农业农村局验收合格后,每亩一次性补贴2000元,市、区各承担50%。 2、大户收购环节补贴。对经营面积50亩及以上且全年稻麦播种面积50亩以上的区内种粮大户或家庭农场等粮食生产主体实行大户收购环节补贴,小麦、早稻、中晚稻每50公斤分别补贴7元、8元、5元,市、区各承担50%。对交售订单粮食种子的农户继续享受价外补贴政策,区级种子部门收购的稻麦种子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安排。 3、粮食绿色优质高产高效创建。区级粮食高产竞赛示范活动中,粮食生产合作组织或家庭农场获得一、二、三等奖及鼓励奖,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2万元、0.5万元奖励。市级粮食超高产攻关及粮食绿色优质高产高效示范方补助标准参照市级文件执行。 4、耕地地力保护。以2022年3月31日至2023年3月30日全区种植一季(含)以上一年生农作物的耕地面积数(即剔除复种指数后的水田种植面积、旱地种植面积和粮食水旱轮作面积之和)作为权重,将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除以全区种植面积,确定每亩补助标准。 5、高标准农田建设。为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各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申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项目建设严格按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实施,项目资金由中央财政、市财政和区财政共同承担,其中高标准农田提质改造项目区财政最多承担600元/亩。各实施镇(街道)做好项目建设、管护等工作。 (二)畜牧产业发展 6、畜禽业相关监测点设立。对列入省种畜禽场抽样监测点,市级给予每年2万元补助;对列入畜禽生产价格监测点的养殖场,市级给予每年1万元补助;对列入市、区动物疫情测报点的,市、区分别给予每年1万元补助。对列入区动物疫病防治试验点(每年选择两家)的,给予每个点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对被监测采样的畜禽养殖场(户)、提供采样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区级给予补助。其中,样品补助标准为禽每次10元/只,猪、牛、羊每次20元/只,狗、鹿每次100元/只,采样劳务补助每次100元。畜产品集贸市场价格监测点每个摊位每年给予通讯补助300元(其中猪肉、牛肉、鸡肉、鸡蛋摊位共7个)。 7、畜牧业发展及提升改造。新建或提升改造的畜禽养殖场必须在非禁养区内,且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布局。对生猪增产保供新建猪场的,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生猪增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鄞政办发〔2020〕6号)文件全面落实市财政实施的综合奖励及专项补助政策,区级配套政策按“一场一议”财政奖补流程实施。对在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连直报系统备案的新建规模养殖场和市级以上美丽牧场,开展绿色畜牧改造提升项目的,市级按照总投资30%、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公益类种业提升工程项目建设,经市种业办评审后,市级按照总投资50%给予一次性补助;对通过市级数字化牧场创建验收的,按照优秀、良好、合格等级市级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美丽牧场创建,经验收合格后,市级给予20万补助。以上创建项目内容或标准存在重复的,重复部分不予补助。 8、兽药饲料“两化”试点(示范)场补助。对通过评估的兽药减量化、饲料环保化(“两化”)试点(示范)场,市级按照试点场10万元/家、示范场20万元/家的标准安排补助经费。 9、本地肉牛运输。对本地养殖的肉牛进入定点屠宰场屠宰的按每头100元给予收购运输补助。 (三)林特产业发展 10、发展茶叶产业。对生产名优茶为主,新建或改建无性系良种茶园,种植常规品种面积达到50亩及以上的,经验收合格给予1800元/亩的补助;种植珍稀特异品种面积达到20亩及以上的,经验收合格给予2500元/亩的补助。支持名优茶生产加工用房建设,对新建或改(扩)建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符合SC认证要求的,经验收合格给予200元/平方的补助,补助额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50%,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对首次取得SC认证的茶叶生产主体给予5万元的奖励。经我局审核同意,购置先进的名优茶机械化管理或加工设备,给予设备购置款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连片面积50亩以上的茶园开展绿色防控,购置物理防控设备,给予设备购置款70%的补助,每户不超过2万元。 11、发展茶叶区域品牌建设。支持鄞州太白滴翠茶叶专业合作社开展茶叶区域品牌建设,安排不高于30万元资金,用于品牌策划、媒介宣传、网上销售运营、包装设计、市场开拓等活动及产品研发、建立标准体系等支出。经区农业农村局同意,太白滴翠茶叶专业合作社参加市级及以上各类博览会、展示展销等活动,给予合作社2万元/次的奖励。对实行统一包装的太白滴翠名优茶,全额补助包装费用。支持太白滴翠茶园基地生产建设,对通过SC认证的太白滴翠茶叶合作社成员,因生产需要开展台刈或重修剪面积达20亩(含)以上的,验收合格后给予500元/亩的补助。 经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太白滴翠成员单位以太白滴翠名义在“中绿杯”“中茶杯”等茶类评比活动中获得国家级金奖、银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金奖、银奖的成员单位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奖励;获得市级金奖、银奖的成员单位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的奖励。在区名优茶评比活动中,对经区农业农村局初审合格的每个参评茶样(样品量不少于1kg)给予0.5万元补助,对在评比中获得一、二、三名的,分别给予0.5万元、0.3万元、0.2万元的奖励。配合省、市组织茶艺活动,代表鄞州区参与各类茶艺比赛、表演的每个代表队给予0.2万元补助,获省级及以上奖项的单位和家庭(或个人)分别奖励2万元和1.5万元。 12、发展水果产业。经区农业农村局推荐参加国家、省、市、区组织的精品果园或名优精品水果评比,获区级以上“精品果园”称号给予1万元的奖励。获国家级名优(精品、十佳)水果金奖、银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的奖励;获省级金奖、银奖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奖励;获市级金奖、银奖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的奖励;获区级金奖、银奖的,分别给予0.5万元、0.3万元的奖励。同一水果同时获得国家级、省、市、区奖项的,按照最高级别的奖项予以奖励。 13、发展林下经济及林特新品种新技术示范推广。支持发展林下经济及林特新品种新技术示范推广项目,经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对林下经济及林特新品种新技术示范推广项目给予3-5万元的补助。 14、林道建设。行政村、林特企业、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等林特生产经营单位,因林特生产需要,可申请普通林道建设项目,对当年新建成的普通林道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建设主体每公里5万元的补助。镇人民政府为了当地林特产业发展需要,可申请高标准林道建设项目,高标准林道允许硬化,经工程质量检测并验收合格后,按决算审计价的85%补助给项目实施镇人民政府。 (四)种业产业发展 15、支持种业发展壮大。对获得国家审定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每个品种给予20万元奖励;获得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授权的每个品种给予品种权人6万元奖励;经农业农村部农作物品种登记的每个品种给予第一育种者3万元奖励;经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的每个品种给予第一选育单位1.5万元奖励。培育壮大育种创新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经营规模大、产业链长的种业企业,对重大育种项目引进采取“一事一议”政策。 16、畜禽种业补助。北沙牛保种场在确保地方品种的种用价值情况下,按照保种协议开展地方品种保护和适度开发利用的,按照保种协议给予补助,其中市级饲养经费(种质资源库运行)每头0.7万元/年,区级保种经费(种质资源库运行)20万元/年;对有资质的生猪精液供精单位在区内供应良种精液的给予补贴,补贴要求及标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 (五)农业品牌建设 17、做大做强农业市场主体。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通过国家、省、市、区监测的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0.5万元补助;获评市“十强”“十佳”等称号的农业龙头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农业类示范企业、基地的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销售额连续两年达到3亿元(含)、2亿元(含)、1亿元(含)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8、实施农业品牌战略。通过行政途径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50万元奖励;商标注册成功的给予每件0.3万元奖励;集体商标(区域品牌商标)注册成功的给予每件5万元奖励(每一集体商标、区域品牌商标限一件奖励)。对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浙江省知名商号”和“宁波老字号”“宁波市知名商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复评通过的分别给予3万元、3万元和1.5万元补助。通过国家级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给予20万元奖励,复评通过的给予5万元补助。新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和省区域名牌(农)产品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复评通过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8万元补助。新获得省农业品牌百强榜的,给予15万元奖励;新获得市农业知名品牌百强榜的,给予8万元奖励。新获得省农博会十大区域公用(共)品牌、十大企业知名品牌农产品的,给予5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国好食材品牌名录产品、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目录的给予5万元奖励,复评通过的给予2万元补助;新获得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的给予5万元奖励,复评通过的给予2万元补助;新获得省、市、区伴手礼特色产品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25万元奖励。主持制订行业标准,并确定为国家级标准的每只奖励20万元;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并确定为国家级标准的每只奖励10万元。 19、农业主体参加各类展示展销。经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参加市内(市、区年货会除外)、省内及长三角地区、省外(长三角地区除外)展会的每家参展单位分别给予0.2万元、0.6万元、1万元的补助,上级部门下达的广告任务按实际支出补助;参加香港美食博览会的给予每家1.5万元补助;参加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的境外国际农业展会给予每家2万元补助;参加展会并进行特装展示的给予每家3-4万元补助;代表农业农村局参加各类展会的摊位费按实补助。在省市相关部门(或协会)举办的各类农产品评选获金奖、银奖、优质奖(铜奖)的农业主体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3万元的奖励。在国家、省、市农业农村或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类农业展会上获得金奖(百个名优畅销农产品)或相当于同档次奖励的、优质奖的农业主体分别给予1.5万元、0.3万元的奖励;举办农产品专场推介会、农耕文化等各类展示(推介)等活动的,根据活动投入规模和影响力,给予3-5万元补助;省市区各级政府(或部门)特殊要求,进行特装展示(展销)的酌情补助。参加网上农博、甬农鲜等农业农村部门主推的网上平台展示展销的农业主体给予0.2万元补助;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直播任务的给予每场2万元补助。根据上级要求额外提供样品的农业主体按实际价格补助。 20、农业主体开展产品直销。在鄞州中心城区内开设农产品(产品)销售门店,经营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20—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上,每家店第一年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补助,第二、三年每家店(包括原开设的门店)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的运行费用补助,补助额不高于门店租金;在各镇内开设农产品(产品)销售门店,按中心城区标准减半补助,补助金额不高于门店租金;上述补助期限为3年。在鼓楼旗舰店设摊、设立农产品营销网点的按照租金费用的50%予以补助;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开设的区惠农农产品展销中心根据承包协议在完成考核保底销售不低于300万元的情况下按照实际完成的销售金额给予10%奖励,年销售奖励总额度不超过40万元。 21、农产品质量认证及安全体系建设。对农产品质量达到安全标准,并新通过认证(登记)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有机转换产品除外)、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农业生产主体,每个分别补助6万元、6万元、20万元,同类同质化产品不得重复补助;对通过绿色食品续展和有机农产品保持认证的补助1万元;对成功创建区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每家补助5万元;对通过农残速测信息化建设考核的,每家补助1万元;对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示范点建设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点建设,通过验收并完成规定工作任务的每家补助2万元。 22、农事节庆活动。经区农业农村局备案,举办农业(农事)节庆、农事运动会等活动的给予3-5万元补助;举办区域公用品牌节庆活动的给予5-8万元补助或根据举办规模和影响力酌情补助;由区政府主办,区农业农村局或有关部门、镇、协会承办的农业(农事)节庆活动酌情补助。 23、支持农家乐规范发展。创建(获评)为中国美丽休闲乡村的给予12万元奖励,通过国家监测的给予1.5万元奖励;创建为省休闲乡村、省农家乐集聚镇(村)、农家乐特色镇(村)给予10万元奖励(市级减半奖励);认定为市农旅融合示范点(农家乐)的给予6万元奖励(区级减半奖励)、创建为省农家乐服务质量一至五星级经营户的,按递增星级给予每星级2万元奖励;获评区级农家乐经营优胜单位的给予3万元奖励。农家乐宣传推介,根据情况给予2-5万元补助。 24、鼓励乡土特色产业发展。经区农业农村局推荐,参加省、市小吃评选,获奖或入选名单的分别给予3万元、1.5万元奖励。参加省乡村美食大会特色小吃、农家菜大赛获得金、银、铜奖、优质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市级减半奖励),参赛组织单位给予2万元补助。获评全国乡村特色产品、全国能工巧匠的主体给予5万元奖励。 (六)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25、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当年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性和区规范化合作社分别奖励18万元、13万元、5万元和3万元。市级示范性合作社申报的市级提质工程项目,经市立项、验收合格后,按市农业农村局有关文件进行资金配套,市、区两级财政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70万元。 26、示范性家庭农场扶持。当年新增省级、市级、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每家分别补助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进行“突出贡献”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评选活动,被评为年度“突出贡献”合作社的,给予该合作社3万元奖励;被评为“突出贡献”家庭农场的,给予该农场2万元奖励。 (七)农机具购置、提升、报废及设施大棚搭建 27、农机具购置。在全区范围内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优先保证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所需机具和支持设施农业、特色农业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确定14大类40个小类138个机具品目。补贴标准按照《宁波市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上级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区级累加补贴按照《宁波市鄞州区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28、农业机械化提质提升。对达到农业领域“机器换人”示范基地创建标准的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合作社、农场、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达到市级以上“区域性农机化服务中心”,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给予2万元的区级配套补贴;对实施市级农机科技项目,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给予市级补助款30%的区级配套;设立专人为所在镇(街道)的农业机械开展免费实地检验的,对承担镇(街道)农业机械安全检验的人员按15元/台给予补贴;鼓励和扶持农机示范基地和农机合作社开展新式农机具试验,农业机械作业环节有新举措、新工艺,且试验新机具有记录的,给予适当补贴。 29、农机报废及更新。对在本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所有的,且在本区农机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按规定办理报废回收手续的拖拉机(包括手扶拖拉机、轮式拖拉机、船型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和拖拉机运输机组)和联合收割机(半喂入联合收割机、全喂入联合收割机),对在本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且符合享受购机补贴条件的组织和个人,依法报废旧农业机械,并购买新农业机械的,给予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补贴标准按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和宁波市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工作分别按《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实施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方案>的通知》(甬农发〔2020〕155号)和《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工作的通知》(甬农发〔2020〕113号)执行。 30、设施大棚搭建。搭建设施大棚需经区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同意。在全区范围内实施设施大棚搭建补贴政策,补贴标准按照《宁波市2021-2023年设施大棚补贴额一览表》执行,上级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区级累加补贴按照《宁波市鄞州区2021-2023年设施大棚补贴额一览表》执行,“非农化”项目不予补贴。 二、农业资源保护利用 (一)农业绿色发展化改革示范 31、强化绿色示范引领。对认定为省、市农业绿色发展示范区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32、低碳生态农场创建。被认定为国家级生态农场的一次性奖励12万元,被认定为省级低碳生态农场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不足部分给予补足。 33、示范农资店创建。成功创建省“肥药两制”改革示范农资店并通过发文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补助。农资店在“肥药两制”系统中实名购买活跃度年度排名前3的每年给予0.5万元、排名4-10名的给予0.3万元的资金奖励。 34、化肥(农药)定额制施用示范区(方)创建。对化肥(农药)定额制使用示范区(方)创建实施主体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根据省市“肥药两制”实施方案确定。 35、试点主体培育。成功通过省“肥药两制”改革试点主体培育,且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不合格情况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 (二)农业资源保护 36、渔业资源保护。镇(街道)、村(社)组建内河渔业资源保护协管队伍,并开展属地渔业资源保护日常巡查等工作,给予每支协管队伍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经费补助。对承担全区(区域性)渔业资源保护日常巡查等工作的内河渔业资源保护协管队伍,给予每支协管队伍每年不超过25万元的经费补助。对实施涉渔“三无”船舶收缴、拆解的镇,涉渔“三无”船舶拆解费按该镇实际支出予以全额补助。辖区内有海洋护渔组织(队伍),并开展海洋护渔和渔场“一打三整治”行动的镇,给予每年不超过45万元的经费补助。渔业违法行为举报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奖励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7、中心城区未征用河流租赁。2023年起区政府以650元/亩?年标准统一向渔业社(村)长期承包中心城区(原江东区除外)未征用河流,每三年租赁费增加50元/亩,租赁费一年一付。 38、中心城区外河道退出设施养殖。对退出设施养殖的中心城区外河道水域养殖证权属单位(鄞州区大嵩大闸管理所除外)给予每年220元/亩补助。 39、畜牧业相关场所设施建设。在非禁养区内,且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布局的养殖场(户)新建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视频监控系统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的,按照建设投资总额的50%给予补助,畜禽养殖场每年的VPN专线费用全额由财政资金承担。 40、种质资源保护。对开展本区地方品种的种植信息调查、隔离种植、提纯复壮工作的镇(街道)或具体保护人,分别给予种植信息调查0.15万元/个、隔离种植异花和常异花授粉0.4万元/个、自花授粉0.05万元/个、提纯复壮异花和常异花授粉0.2万元/个、自花授粉0.1万元/个的补助。 (三)资源监测及利用 41、土肥农情监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开展动态监测和土壤污染监测的,分别给予土样采集0.01万元/个、土壤污染监测点管护及农业生产调查0.1万元/个的补助。土地监测、农情监测肥药调查补助标准参照市级文件执行。 42、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秸秆打捆收集利用基本补助75元/亩,较往年服务面积有提升的,增加部分再补助5元/亩;对晚稻秸秆冬耕快腐还田的,铧犁式深耕并开沟的给予80元/亩的补助,未开沟的给予60元/亩的补助,旋耕并开沟的给予50元/亩的补助,未开沟的给予35元/亩的补助;秸秆台账建设农户调查给予300元/个的补助。 43、农村沼气池相关服务。委托第三方开展存量沼气池巡回检查,每次1万元;每年对隐患沼气池开展清掏,经区镇两级审核后,50立方米沼气池每次补助0.2万元,100立方米沼气池每次补助0.3万元;必要时对隐患沼气池开展维修,经区镇两级审核后,费用按实结算;对畜禽养殖场废弃沼气池、沼液池等相关设施开展安全回填,经区农业农村局验收合格后,50立方米沼气池每套补助0.3万元,100立方米沼气池每套补助0.5万元。 44、氮磷生态拦截沟建设。镇(街道)为了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净化农业排水及地表径流,可以在主要河道两侧的各类农业园区及集中连片的规模化农业生产基地,申请氮磷生态拦截沟建设项目。其中,氮磷生态拦截沟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覆盖农田面积600亩以上、沟长1千米以上、养殖尾水治理范围覆盖池塘面积1000亩以上。建成的氮磷生态拦截沟经验收合格后,按决算审计价全额补助给项目实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农技推广及人才培育 (一)农技推广 45、蔬果林特新品种新技术示范推广。对综合开展蔬果林特新品种、新技术示范推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户,择优给予3万元/个的补助。 46、良种引繁。对开展水稻、大小麦、油菜等粮油作物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繁育、推广等工作的,给予新品种对比试验小区0.07万元/个、大区0.1万元/个的补助,新品种集中展示示范场给予15万元/年的补助,各区域分散、分类示范按面积给予0.5—1万元/个的补助,示范方实割测产用工费给予0.5万元/次的补助,实割验收用工费给予1万元/个的补助,繁育用种(原种)提纯复壮用工给予9万元/年的补助,良种繁育基地设施维护经费每个给予1万元/年的补助。 47、农技推广及社会化服务。应用水稻叠盘暗出苗成品秧的,给予2.5元/盘的补助。经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开展农技试验,给予0.5-0.9万元/个的补助;开展新型耕作制度试点,油菜(小麦)-稻-稻种植试点面积100亩以上,给予100元/亩的补助(最高补助2万元),试点实割测产用工费给予0.5万元/个的补助。 (二)人才培育 48、建立引才项目储备库。对进入答辩评审但未最终入围的“甬江人才工程”或“万有鄞力引才工程”的创业创新团队或人才,落户鄞州区并引领我区高精尖农业发展的,经区农业农村局审核认定的,给予项目A、B、C分类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政策,同时列入项目储备库。 49、建立农业人才储备库。获得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授予的“土专家”“田秀才”等(农林牧渔机)技术荣誉称号的乡土人才,专职在鄞州农业领域从业服务满3年,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市级“新农匠”的乡土人才,专职在鄞州从业服务满3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上述两项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50、支持农业主体人才引育。鼓励区内现代农业主体从业技术人员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对获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服务满3年的人才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经区内现代农业主体新引进或培养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博士学历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人才服务满3年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上述两项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51、扶持农创客发展。对符合产业提升项目的农创客平台、基地优先进行扶持。对获评省、市、区级示范性青创农场的农创客平台、基地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获得区级奖励后评上省、市级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不足部分给予补足。对已获评各级示范性青创农场的农创客平台、基地但未给予奖励的通过复审后也给予上述标准的奖励。 52、创业创新先进奖励。对经区农业农村局推荐参加由国家、省、市级农业部门组织的各类双创大赛获奖的农创客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同时获得国家、省、市级奖项的,按照最高级别的奖项予以奖励。开展优秀农创客评选活动,对获评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53、高素质新型农民扶持。对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的自主创业及就业的大学生,根据综合评定给予每人每年1.2万元、1.6万元、2万元的补助,自主创业的同时享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部分补助。对列入市同类政策补助的创业大学生和聘用大学生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根据市级文件规定给予补助,如与区级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54、农村实用人才培育。对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包括高素质农民的培训单位按照方案给予补助。 55、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开展农业科技示范推广,对高品质绿色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农业科技示范主体建设和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推广服务的给予适当补助。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团队和个人给予适当补助。开展农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对农技人员知识更新等培训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四、农业安全生产与防灾减灾 (一)农业安全生产 56、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对安装更新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设备、配置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渔船给予不高于设备购置额50%的补助,卫星宽带设备按不高于设备购置额的70%予以补助,船载智能终端给予全额补助;对渔船船载终端设备(北斗导航、避碰等)联保维护费按不高于60%补助,船载终端设备(北斗导航)信息费等按不高于30%补助,卫星宽带租赁、服务器存储、链路租赁等维护运营费给予全额补助;对安装有卫星宽度设备的渔船,每年每艘给予5000元的信息费补助,与上级政策有重复时,按照从高但不重复原则享受;对本区渔船参与应急调派、救援的,每次每艘给予不超过0.8万元的奖励补助;对参加渔船财产、渔民人身伤害互助保险的渔船按保费额的60%给予补助。 57、农村电力表后服务。农村居民的漏电保护器及表后线路等设施(商品住宅及新村建设除外)每户每年补助6元,农用电力线路的引落电缆及引落箱等设施每只每年补助6元。 58、农资包装废弃物统一回收和集中无害化处置。对符合补助条件的镇(街道)集中收集点给予每年2.5万/个运行补助(其中姜山镇以2个集中收集点计算)。农资包装废弃物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置,处置单位与区农业农村局签订无害化处置合同,费用按照合同条款结算支付。 59、农药化肥减量增效。对购买应用配方肥、有机肥,开展水稻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应用绿色防控与农药减量控害技术的农业生产主体,分别给予配方肥 400元/吨、有机肥150元/吨、统防统治15元/亩、绿色防控与农药减量示范区35-50元/亩的补助(市、区两级财政补助合计)。对年终评价合格的供肥企业,其补贴外推广的配方肥给予50元/吨的奖励,最高不超过全年补贴外推广任务量。 (二)农业防灾减灾 60、基层动物防疫员及检疫协检员队伍建设。对基层动物防疫员及检疫协检员给予每年3万元/人的补助。 61、动物免费免疫。对开展“先打后补”的养殖场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补助方式,养殖场可自行购买国家批准使用的动物疫苗,每半年根据养殖场实际疫苗使用量按照浙江省动物疫苗招标价格进行补助,对其他录入《宁波市智慧畜牧业云平台》的规模场(户)实施疫苗免费发放,并对承担政府强制免疫相关服务的第三方社会化服务组织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对饲养地为鄞州区的犬只提供免费犬只狂犬病疫苗(统一采购国产疫苗)进行集中免疫,同时按照《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免费对首次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犬只植入电子标识并向养犬人发放免疫牌,电子标识及电子标识信息录入服务向开发单位或第三方服务机构购买,免疫牌向第三方购买,市级另有政策的除外。 62、动物强制扑杀及无害化处理补助。对口蹄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实行强制扑杀的畜禽养殖场(户)给予资金补助,补助标准按照上级规定执行;对正常运行的镇级病死动物集中收集点,给予每个点每年4万元的补助;对建有收集点的畜禽养殖场收集的病死动物,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成本保险投保方式进行补助;对收集的病死动物实行定点无害化处置,与定点单位签订《宁波市鄞州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经审核无误后,按协议规定支付处置和运输费用;对动物诊疗环节病死动物及病理组织收集清运补助,按照与第三方签订的《鄞州区动物诊疗环节病死动物及病理组织收集清运外包协议》支付,区级资金补助18万/年,协议到期后,因动物诊疗机构增加可酌情提高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4万。 63、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按照鄞农险办〔2023〕1号文件执行。 64、种子储备。为完成上级下达的储备任务,保障本区粮食种子充分、足额供应,避免缺种现象发生,同时为应对由种子质量事故引起的降价和赔偿事故,储备种子8万公斤/年,给予承储单位储备费用27万元/年,良种风险基金5万元/年。因上级考核任务调整而增加的储备种子部分,按4万元/万公斤的标准拨付给承储单位。 65、农村灭鼠。对统一购买溴敌隆鼠药、协助鼠药发放的镇(街道),给予溴敌隆鼠药0.25万元/吨的补助。 66、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对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实施修复治理工作的镇(街道)给予补助。生石灰施用最高不超过 50 元/亩次;钙镁磷肥施用最高不超过 80 元/亩次;叶面阻隔材料施用最高不超过 25 元/亩次。 五、美丽乡村建设及对口协作支援工作 67、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村级公益事业及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奖补标准一般为上级财政奖补资金总额占项目总投资(不含政策处理费)的90%以内,其中村级公益事业单个项目奖补额度不超过80万元,美丽乡村建设单个项目奖补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68、美丽乡村示范创建和农村公厕建设与管理。按区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69、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按区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 70、共同富裕工作。对低收入农户精准扶持增收,按照2022年市、区文件执行;对集体经济薄弱村的扶持,按照鄞政办发〔2019〕81号文件执行。 71、对口协作支援工作。对口协作支援工作扶持,按照《关于印发鄞州区促进对口协作支援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六、附则 72、本政策自2023年7月1日起实行。本政策与已有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如遇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调整,则按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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