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69042jrtyj/2023-110338 | ||
组配分类 | 专项经费 | 发布机构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生成日期 | 2023-06-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发放2023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3-06-29 10:16 信息来源: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信息来源: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根据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宁波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通知》(甬退役军人局发[2023]16号),现就发放2023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2023年度服役满2年的城乡退役义务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基础标准为86576元。城乡退役士兵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补助标准的10%;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及以上毕业后入伍(2018年之前)和进藏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按城乡义务兵标准的2倍发放。 2.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甬民计发〔2014〕30号文件的标准给予奖励。 3.根据甬民计发〔2014〕30号和鄞政办发〔2021〕21号文件精神,在校大学生及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由区财政全额承担;农村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由区财政和各镇、街道共同承担,承担比例分别为60%和40%,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此比例落实好配套资金。 本次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16449448元,其中区财政承担13689436元,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发放,余款2760012元由各镇、街道财政承担并负责发放。各镇、街道应 5月31日前完成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奖励金)所承担部分的发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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